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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dustry injury
产业损害
1.
An Industry Injury Early-warning Index System and a Fuzzy Judgment of China s Chemical under WTO Framework;
WTO框架下化工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构建与评价
2.
Multi-Factor Study of Industry Injury and the Causality in Anti-Dumping Cases;
反倾销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评判的多因素研究
3.
The determination of causal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dumping and industry injury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nd constitutes one of the prerequisites to implement antidumping measures.
倾销与产业损害间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成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2)  industrial injury
产业损害
1.
The Research of Anti-dumping Industrial Injury Evaluation Information Processing;
反倾销产业损害评价信息处理研究
2.
According to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ntidumping at home and abroad,are brought forward the simultaneous equations models of industrial injury margin assessment and studies in the variables\' selection,construction,parameter estimation,tests and results of simultaneous equations model were made.
基于国内外反倾销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反倾销产业损害幅度确定的联立方程,并研究了方程的变量选取、建立、参数估计、检验和计算结果。
3)  Injury [英]['ɪndʒəri]  [美]['ɪndʒərɪ]
产业损害
4)  industrial harm
产业损害
1.
The authors embark from the background that the various countries establish the industrial harm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ne after another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elaborating harm early warning system's ac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textile clothing industry.
本文认为,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前瞻性和预防性工作。
2.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re are both dispariti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m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such as definition of the dumping behaviors, confirmation of the the industrial harm, the judgement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dumping and harm, the price-promise systems, the anti-avoidance rules and the anti-absorption rules.
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分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不同的架构体系,两套反倾销法规在实体规则中关于倾销行为的认定、产业损害的确认、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价格承诺制度、反规避规则、反吸收规则等方面既有极大的相同之处,又存在明显的差异。
5)  industrial risk-warning system
产业损害预警
6)  Industry injury's degree
产业损害程度
补充资料: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务部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客观、综合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的指标,而不得仅根据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虽然不是同类产品,但是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具有相近的用途和较强的可替代性,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第八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九条 商务部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应当为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条 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十四条 商务部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