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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环保企业
1.
Discussion on building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system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环保企业建立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探
2.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to implement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main problems existed in setting up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 standardization,bring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to implement effectively standardiz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本文分析了环保企业实施标准化的必要性及环保企业在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效实施环保企业标准化的主要措施。
3.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veloping besmus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were analysed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developing the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Policy proposal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scul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rporation and upgrad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were put forward for the furture.
本文通过对中国环保企业现状的分析 ,提出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思路。
2)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企业环保
1.
Using the commercialized method,namely,treating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business style,to generate profits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tself can be the most sustainable and effective way to address th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ssues.
企业的本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以经营化的方式,即将企业环保问题纳入企业经营过程,使其本身能为企业带来利润,将是最可持续有效解决企业环保问题的途径。
3)  Business Environmental Strategy
企业环保战略
4)  enterprise valu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环保型企业价值
5)  enterprise environmental financing
企业环保融资
6)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echanical enterprises
环保机械企业
1.
The status quo and challenge and opportunity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echanical enterprises in China after entering WTO were firstly concluded.
在对我国环保机械企业发展的现状和加入WTO后面临的困难和机遇进行归纳的基础上 ,从债权治理的角度分析了环保机械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利弊 ,同时提出了我国环保机械企业进行企业债券融资的具体措施。
补充资料: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清洁生产审核 程序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26#8220;第一类重点企业%26#8221;)。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26#8220;第二类重点企业%26#8221;)。

  第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 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 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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