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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nagement rule
管理规则
2)  rule management
规则管理
1.
Flexible Architecture of RFID Event Rule Management;
一种灵活的RFID事件规则管理框架
2.
The necessity of creating a rule management system in data mining was analyzed and a constructing method in a classification rule management system was suggested.
分析了数据挖掘所获规则的不同应用类型及其实施过程中建立规则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提出了一个分类规则管理系统的构建方法 ,根据对分类规则挖掘过程及结果的抽象 ,引入元数据知识设计了分类规则的存储结构、查询操作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应用 ,给出了应用实例·其特点是不仅存储了挖掘结果 ,同时存储了挖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数据 ,更便于对新数据分类和预测
3.
When rules change, we can just adjust the rule by rule management tool, not need to change the code, easily separate business logic from the application code.
基于规则引擎的网络故障管理系统将故障处理策略以规则的形式存放在规则库中,并提取到系统之外进行管理,当规则有变化需要进行增加、删除、修改时,只需通过规则管理工具对规则库进行维护即可,应用程序代码则完全不需要改动,从而实现了容易改变的业务逻辑和应用程序的分离。
3)  ruler manager
规则管理器
1.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optimization of event monitor and ruler manager,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a principle of event monitor and ruler manager.
为了优化事件监测器和规则管理器的设计,根据事件监测器和规则管理器的工作原 理,通过应用OBJECTIVE对主动数据库的性能和功能,对事件监视器和规则管理器进行系统评 价,给出了衡量设计的一种参考标准,为监测器和规则管理器的设计提供了重要指标依据。
4)  potential managerial rules(PMR)
管理潜规则
1.
On the basis of relative studying on the potential roles in the home and abroad,firstly,this paper has defined the conception of the potential managerial rules(PMR).
本文在国内外有关管理潜规则研究综述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出了管理潜规则的概念。
5)  stack management discipline
栈管理规则
6)  Rules Management
规则库管理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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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