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cstasy
[英]['ekstəsi] [美]['ɛkstəsɪ]
摇头丸
1.
Nondestructive Determination of MDMA and MA in Ecstasy by Near Infrared Spectroscopy;
近红外光谱技术应用于摇头丸中MDMA、MA无损定量分析的研究
2.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Ecstasy(MDMA) by Pattern Recognition;
目的:利用化学模式识别方法对摇头丸质谱分析数据进行处理,建立一种合适的分析方法,对不同缴获途径的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进行法庭鉴定。
2) MDMA
摇头丸
1.
NVESTIGATION OF ABUSE PATTERNS AND PSYCHOLOGICALEFFECTS OF MIXTURE OF MA AND MDMA;
甲基苯丙胺类混合物-摇头丸滥用方式及其对精神活动的影响
2.
0%) cases mainly abused methamphetamine(MA,Ice),MDMA(Yaotouwan) and ketamine,respectively.
方法:自拟调查问卷对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2007年8月-2008年3月收治的主要吸食"冰毒"(MA)、"摇头丸"(MDMA)、氯胺酮(ketamine)的人员进行调查。
3) MDMA abuse
"摇头丸"滥用
1.
Objective To analyz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s after spontaneous withdrawal of MDMA and the effects of medical intervention in MDMA abusers.
目的探讨“摇头丸”滥用者自然戒断后的心理特点及药物干预的疗效。
补充资料:摇头丸
分子式:
CAS号:
性质:具有致幻作用。能使人“灵魂出窍”的迷幻药。主要指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还有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BND,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等几十个类似物,为欧美国家青年中普遍滥用的兴奋剂。具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特性,对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精神活动发生明显兴奋作用。摇头丸造成多种心理上的障碍,包括心理混乱、抑郁、焦虑及神经错乱。身体症状包括肌肉紧张,不能自控的咬牙、恶心、视觉模糊、发冷、出汗、虚脱。能加快心跳和增高血压。业已证明,在动物身上能破坏产生5-HT的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对调节暴力冲动、态度、性欲活动、睡眠及痛感起直接作用。MDMA的兴奋作用比可卡因或苯丙胺要低。它的滥用主要是由于它的致幻性而不是兴奋性。滥用者说它能加深对别人的设身处地的同情心,愿与他人交谈,提高感觉,加强对自身的关心。MDMA又不是十足的经典致幻剂,它不会产生LSD那种令人震惊的感觉,所以MDMA有时被认为是一种驯化的致幻剂。滥用MDMA除具有快感外主要表现为精神亢奋,情绪冲动,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服用后作用时间一般为6h。吸毒者一般开始小剂量口服,服后出现兴奋失态,听到音乐即会如醉如痴,摇头不止,丑态百出;且可会出现幻觉和冲动,造成行为失控。随着机体产生耐受性,服药剂量愈用愈大,进而为求得初用时的效力与快感,竟服用初始剂量的100倍,每天达数百毫克,这样的剂量对于一个未曾用过的人来说,将是致死量。这类药物被列入《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卫生部早在1964年已将苯丙胺类列入毒药、限制药的管理范围,以后又列入一类精神药物进行管制,对于非法持有和贩卖者,现已将其作为毒品案论处。
CAS号:
性质:具有致幻作用。能使人“灵魂出窍”的迷幻药。主要指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还有二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BND,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等几十个类似物,为欧美国家青年中普遍滥用的兴奋剂。具有很强的精神依赖性特性,对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精神活动发生明显兴奋作用。摇头丸造成多种心理上的障碍,包括心理混乱、抑郁、焦虑及神经错乱。身体症状包括肌肉紧张,不能自控的咬牙、恶心、视觉模糊、发冷、出汗、虚脱。能加快心跳和增高血压。业已证明,在动物身上能破坏产生5-HT的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对调节暴力冲动、态度、性欲活动、睡眠及痛感起直接作用。MDMA的兴奋作用比可卡因或苯丙胺要低。它的滥用主要是由于它的致幻性而不是兴奋性。滥用者说它能加深对别人的设身处地的同情心,愿与他人交谈,提高感觉,加强对自身的关心。MDMA又不是十足的经典致幻剂,它不会产生LSD那种令人震惊的感觉,所以MDMA有时被认为是一种驯化的致幻剂。滥用MDMA除具有快感外主要表现为精神亢奋,情绪冲动,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服用后作用时间一般为6h。吸毒者一般开始小剂量口服,服后出现兴奋失态,听到音乐即会如醉如痴,摇头不止,丑态百出;且可会出现幻觉和冲动,造成行为失控。随着机体产生耐受性,服药剂量愈用愈大,进而为求得初用时的效力与快感,竟服用初始剂量的100倍,每天达数百毫克,这样的剂量对于一个未曾用过的人来说,将是致死量。这类药物被列入《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卫生部早在1964年已将苯丙胺类列入毒药、限制药的管理范围,以后又列入一类精神药物进行管制,对于非法持有和贩卖者,现已将其作为毒品案论处。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