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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vernment subject
政府主体
1.
The thesis makes a detailed research in the Extensive Cycle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subject.
文章对广义循环经济及其政府主体的建设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总结了广义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和总体特征,指出了广义循环经济政府主体建设的具体措施,阐明了政府主体建设对搞好循环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  non-government investors
非政府投资主体
1.
Attracting non-government investors such as domestic and foreign finance consortiums,corporations,enterprises,and individuals to invest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in our country is an efficient way to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finance investment.
通过政府担保吸引国内外财团、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等非政府投资主体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
2.
Government guarantees that promises concession rights,investment return,and environment conditions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is a kind of government behavior,the purpose is to attract non-government investors such as consortiums,corporations,and individual to invest in infrastructures construction.
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担保是政府为了吸引国内外财团、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等非政府投资主体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其在融投资过程中面临的特许经营、投资回报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风险给予保证承诺的一种政府行为。
3.
In order to attract non-government investors such as consortiums, corporations, and individuals to invest in infrastructures construction,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vouches against non-market risks that investors cannot control through market mechanisms.
为了吸引国内外财团、公司企业,以及个人等非政府投资主体投资于中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必须对投资者无法通过市场行为进行控制的非市场风险因素提供担保。
3)  main body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政府主体责任
4)  Government Accounting Entity
政府会计主体
5)  Subjec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主体
6)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
政府责任主体
补充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有关和平解放西藏事宜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的协议书。1951年5月23日于北京正式签字。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兄弟民族之一。同其他民族一样,对祖国的缔造和发展尽了自己的责任。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藏成了英、俄、法、日等国的角逐场所。1888年、1904年,英国军队两次入侵西藏。多年来,西藏地方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子,在帝国主义者唆使下,极力破坏西藏和祖国的关系,以"独立"、"完全自治"为名,阴谋将西藏从中国分割出去,变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和附庸,并破坏西藏藏族内部的团结,严重地危害了西藏和祖国的关系,使西藏人民遭受深重灾难。西藏人民和西藏地方宗教上层人士以及贵族中的爱国分子对帝国主义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得到了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到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时期,这种反抗斗争逐步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汇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实行各民族平等联合政策,确定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并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同时采取了解放昌都、促进和谈的行动。帝国主义者及西藏统治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子竭力反抗,妄图武装反抗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但遭到西藏广大反帝爱国力量的反对。斗争的结果是,亲帝的摄政大札于1951年春下台,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并随即派出以阿沛·阿旺晋美等5人为全权代表,到北京谈判,顺利地达成了协议。在这个协议上签字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为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共17条,最主要的是:①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现西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的统一,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地方军队逐步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②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③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④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⑤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统一,主要的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⑦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
  
  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签订,为西藏藏族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基础,完全符合西藏人民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西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它是西藏藏族历史发展的一个划时代的转折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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