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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bject of crime
犯罪主体
1.
There exist disputes on charge,subject of crime,crime target,crime quantity and crime boundary,furthermore,it has some dubiety on judicature.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
"one subject of crime; two subject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uggests that we should absord the .
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讨,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诸多问题。
3.
It is necessary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definition of "crime committed by danwei"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internal organizations of Danwei have subject of crime.
单位内设机构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首先要准确地把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明确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对认定主体资格的意义,同时由于受罚主体范围的不同,内设机构的犯罪主体资格也不尽相同。
2)  criminal subject
犯罪主体
1.
Legal thinking about fine penalty of major labor safety accident crimes and criminal subjects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罚金刑及犯罪主体的法律思考
2.
For that the lawyer would became the criminal subject of the criminal law Article 306 as law-agent.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又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限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
3.
In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of our country,aunit is a criminal subject which stands side by side with anatural person.
单位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与自然人并列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3)  crime subject
犯罪主体
1.
Both natural person and unit are considered as a kind of crime subject in deforesting crime.
为了执法的准确与公正,本文从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分析了村民小组在毁林犯罪中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2.
Thus, we should re-discuss those concrete problems such as its name, nature, crime subject, crime object and o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etc.
通过重新探讨本罪罪名、性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3.
Because of the specialty of the crime subject,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on the adoption of the subject on some units, such as the mixed company and the internal institution or department.
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单位犯罪 ,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在实践认定中经常引发一些争论。
4)  the subject of crime
犯罪主体
5)  subject of the crime
犯罪主体
1.
Secondly,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has changed from the special subject into the general subject.
首先,刑法第134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成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或者说是注意规定的关系;其次,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成为了一般主体;最后,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上必须做实质性考虑。
6)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crime
国际犯罪主体
补充资料:犯罪主体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犯罪主体不同。中世纪欧洲一些神权统治的国家,也有将人类以外的动物作为犯罪主体而科以刑罚的。近代刑事立法通常规定人作为犯罪主体。有的国家规定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有的国家规定法人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例如可以判处法人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犯罪主体。中国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第4、5、6条),即实行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如果法人(机关、企业等)违反了刑事立法规定,只能由该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负刑事责任(第121、127、131条)。
  
  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中,有一部分人具有特殊身份。刑事立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只有他们才能实行并负刑事责任,如中国刑法条款中特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就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不是一切人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作为犯罪主体负刑事责任,而是只限于达到一定的年龄、精神正常、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行为具有负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展正常,对社会的道义准则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具有起码的知识,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理解、决定、控制的能力,就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它不仅在故意犯罪时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也是在过失犯罪时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刑事立法所禁止的行为时,应受到刑事制裁。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使实施了刑事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制裁。如何认定有无责任能力,可以从自然人的责任年龄、精神、健康状况分析判断。
  
  责任年龄  法律规定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行为应负刑事法律后果的年龄。在生理上、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因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也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应受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未达到一定责任年龄的儿童为无责任能力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负责任的年龄,各国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罗马法规定未满7岁的儿童的行为是无意识的活动,自7~14岁视其辨别能力,确定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14岁以上为刑事成年人。18世纪许多欧洲国家都根据罗马法确定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现代各国对责任年龄的规定大体可分为3类:①二分制,即绝对无责任和全负责任。例如现行《日本刑法》和1978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都规定未满14岁的不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的为刑事成年人,全负责任。②三分制,即绝对无责任、相对无责任或减轻责任、全负责任。如中华民国时期刑法规定,未满14岁的不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和已满80岁的,减轻责任;18岁以上未满80岁的全负责任。③四分制,即绝对无责任、相对无责任、减轻责任和全负责任。中国《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绝对无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为相对无责任,即只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并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为减轻责任,即对其行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18岁以上为刑事成年人,全负责任。
  
  精神障碍  即不同于正常人的精神状态。法律规定具有精神障碍的人为无责任能力人。精神障碍,从医学上的标准说,即慢性精神病、暂时精神失常及其他精神缺陷;从法律上的标准说,即因各种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由于这种精神障碍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为确定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必要时须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都认为精神严重失常的人为无责任能力人,他对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11条、《日本刑法》第39条和美国《标准刑法典》第4.03条,都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名称略有不同:有的称为精神病,有的称为心神丧失。对精神失常的犯罪,有的国家规定了责任递减的等级。如1957年英国的《杀人罪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处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杀死了另一个人,不应被定为谋杀罪,而应减轻为非预谋杀人罪。联邦德国也有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行为规定责任递减的法律。但是,无责任能力以精神失常为限,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认为有责任能力。中国《刑法》规定,这种人对其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见司法精神病学)。
  
  酗酒人  指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通常认为酗酒人缺乏医学上和法律上关于无责任能力的特征,应当看作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应负何等责任,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中国《刑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苏联法律不仅规定"对于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第39条第10项)。在联邦德国,酗酒被认为是刑事案件中的一个辩护理由。《日本刑法》虽未作规定,但其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该法第39条第2款减轻处刑。
  
  酗酒和病理上的酒精中毒不同。后者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按照无责任能力人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喑哑人  指听能和语能都丧失的人。中国《刑法》称为"又聋又哑的人"。有一种意见认为,喑哑人应分先天喑哑和后天喑哑。后天喑哑,又应分自幼因疾病喑哑和成年后喑哑。刑法上指的应是先天喑哑和自幼喑哑。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必有此限制。这种人因官能欠缺,智育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其精神状态也和常人不同。但由于现代科学的发展,一些喑哑人也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教育,因此在刑事责任能力上一般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别。中国《刑法》第16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的国家规定减轻刑事责任,如《日本刑法》第40条的规定。有的国家刑法典不予规定,原则上与常人同样负刑事责任,但法官可以根据情节参照精神障碍的规定判决。
  
  盲人  中国法律对盲人实施犯罪也有规定,其原则如同又聋又哑的人,即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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