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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apon equipment for air-defence
防空武器装备
2)  air-defence weapon and equipment
防空兵武器装备
1.
The task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building expert system,which is used to demonstrate the development of air-defence weapon and equipment,is discussed.
首先阐明了防空兵武器装备发展论证专家系统开发的目标任务和建造原则,然后建立了专家系统的一般结构,并论述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定义与系统分析、知识获取、知识表示、软件实现、系统测试与评价等各个环节所应完成的任务,指出了在专家系统开发过程中潜在的主要问题。
3)  air defence missile weapon and equipment
防空导弹武器装备
4)  air-to-air weapon
空空武器装备
5)  aeronautic weapon
航空武器装备
1.
Aimed a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isk ELC of aeronautic weapons, the paper compared the applicabilities of risk evaluation methods, and then put forward different evaluation methods for different stages of ELC.
针对航空武器装备全寿命周期风险的特点,对评估方法做了适用性比较和选择性研究,给出了各阶段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方案。
2.
The aeronautic weapon project is a kind of special project.
航空武器装备项目是一种特殊项目,它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等特征,一般地,航空武器装备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论证、方案设计、工程研制、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阶段,在每个阶段里都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对航空武器装备项目风险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航空武器装备项目的成败,而如何准确识别各阶段面临的风险以及分析不同阶段各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直接影响着风险管理的效果。
3.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the supply chain is like a community which consists of numbers of enterprises closely connected to aeronautic weapon manufacturing and shares mutual benefits.
航空武器装备(以飞机为例)是以战争需求为背景的具有高科技特征的特殊商品,具有研制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技术风险高、参研单位广、环境不确定及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其制造过程的供应链是由一系列紧密围绕航空武器装备制造主体企业的众多企业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6)  air force weapon system
空军武器装备
补充资料:《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Regulations of Militia Weapons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Minbing Wuqi Zhuangbei Guanli Tiaoli《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R期“latit,n.5ofMiliriaW七aPons and EquiPmenr Manage-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兵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管理与使用的军事行政法规。1995年6月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日的在于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防止丢失、被盗,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干执行任务。对完善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46条,包括总贝11、职责与分仁、补充与配备、保管与使用、修理与报废、奖励与惩处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是:①民兵武器装备,系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L作,由中l习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各级军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及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完成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任务。③民兵武器装备的计划、补充、配备、调动、使用、管理等组织计划和民兵武器装备的调运供应、储存保管、维护修理等技术勤务保障「作,山各级军l天的有关部门负责。④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各级军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民兵武器的配备,要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作战、执勤、训练等任务的需要、保障重点、合理布局。⑤民兵配属部队作战、支前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负责补充。⑥民兵武器装备,根据战备、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尽量集中到县(市、区)以上民兵装备仓库保管。边海防地区、战备重点地区,根据民兵战备、执勤的需要,可以由基层单位或民兵个人保管。⑦民兵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武器,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提供;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指标,逐级进行分配。⑧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武装部民兵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加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基建计划统筹安排。⑨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企业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的,逐级送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O一‘)修理。⑩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和违犯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励或惩处。 (姜诗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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