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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litary to civilian conversion
和平利用军工技术
2)  military technology
军工技术
1.
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restriction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military technology transfer by the form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本文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军工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首先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初始确定的18项制约因素指标进行因子分析,提取出需求因子、供给因子、公共服务因子和市场因子4项公因子;进一步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此4项公因子对技术转移效果的影响。
3)  process and utilization technology
加工利用技术
1.
The article expounds chemical components and mutritive value of crop straw,crop straw forage process and utilization technology,the mew way on improving utilization rate of forage and mutritive value.
本文简述农作物秸秆的化学组成及营养价值、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利用技术和提高农作物秸秆饲料利用率及营养价值的新方法。
4)  dual-use goods and technology
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
5)  application for peaceful use
和平利用
1.
Atomic energy act is top-level law which support China on application for peac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and facilitation of national economy.
作者认为,原子能法是我国开展核技术和平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军”、“民”分开治理;在民用部分,应当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府加强监管的模式;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与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的监管应执行资质要求、许可证审批和独立监管等三大原则。
6)  utilization technology
利用技术
1.
Present situation of utilization technology for bamboo resources and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for bamboo industry;
福建竹材资源利用技术现状及产业发展对策
2.
The biomass energy, the utilization technology of biomass energy and its current situation were presented in the paper.
本文对生物质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利用生物质能的意义及其对世界能源发展的重要性。
补充资料: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peact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guonyu hePing Ilyong heneng de guoll tlooyue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on the Peaeeful use of nuelearenergy)核能的利用首先是从军事目的—核武器制造发展起来的,而后才转于和平用途。随着和平利用的广泛展开,如何防止其不再被用于军事目的成为国际社会普遏关注的重大问题。核材料具有放射性,使用或管理不当,就会引起放射性释放,给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甚至产生超越国界的影响,因而安全地利用核能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行动。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围绕着如何实现和平而安全地利用的共同目标,国际社会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保证核能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条约。最主要的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它是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之后,按照国际的原则,还衍生了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如《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又称《特拉特洛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又称《拉罗汤加条约》)。其次是《核材料实物保护会约》,它是为防止核材料在国际运翰中丢失或被盗而签订,看起来只为保护核材料的安全,其实质愈义却在于防止非政府的核扩散行为,因而是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补充。 第二类是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的条约。主要有关于核设施安全的《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甘理安全和放射性度物啥理安全联合公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条例》等.其次,还有一些国际标准,如《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核安全标准》(NUSS)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RADWASS)等。它们虽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是从技术上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所必需,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国际条约。 第三类是有关减轻核事故后果的预防性条约。这类条约中有制订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核损害第三方贵任巴黎公约》和《核技害民事责任1963年雄也纳公约》。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警示,在该事故之后又相继签订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格封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修正<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议定书》以及《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这样,若万一发生核事故,则从事故的早期通报、紧急援助,直至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基金的来抓等,便都有了国际条约可供遵循。这对于尽可能地减轻核事故的后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所列都属专门为安全地和平利用核能而签订的国际条约.此外,还有不少其他领域的但却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1972年伦教公约》以及《1972年伦敦公约1996年议定书》、《海洋生命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theSafety of Life at Sea)、《南极条约》(The AntaretieTreaty)以及《防止从陆地污染海洋公约》(The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Lana一Based Sou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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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