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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ural collective capital
农村集体资本
1.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n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capital with the theory of commissioned agent,defined two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 in manag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capital and analyzed its main problems and economics cause.
该文运用公共选择学派的委托代理理论对农村集体资本管理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农村集体资本管理的两级委托代理关系,透析其中的主要问题及经济学成因,进一步提出了现阶段农村集体资本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应当从代理链的两个层级同时入手,让初始委托人尽可能到位,完善村级办事规则,引入竞争机制,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农村集体资本管理效益。
2)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农村集体资产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quite a number of Chinese peasants have been transformed into urban citizens, whose living conditions rely, to a great extent, on the handling of their original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consider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untry.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剧,有大量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而国情决定了这部分“农转居”新市民的生存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3)  rural collective
农村集体
1.
Rural land should be circulated to rural collectives.
土地应当流转集中给农村集体。
4)  rural collective asset management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
However, in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asset management, the collective asset management is almost in an unsupervised status; and in most places, the management is in a mess.
然而,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中,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松懈,基本上属于无人监督的局面,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资管理混乱,不仅影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涉及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5)  rural capital supportive system
农村资本支持体系
1.
In th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a new rural capital supportive system must be established, co.
在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必须构建新型的农村资本支持体系,该体系主要由财政支持体系、价格支持体系、金融支持体系、集体和农户支持体系以及国际资本支持体系等部分有机组成。
6)  capitalization of rural resources
农村资源资本化
1.
It is with background,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operation mode of he capitalization of rural resourc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ject operation.
21世纪的中国,城乡差距日益扩大,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内需,而扩大内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农村问题,广大农村有着尚未开发的消费潜力,农村资源资本化是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村消费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补充资料: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1.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其中的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2.全民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及之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的实际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5.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8.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9.集体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以后房屋按政策退还华侨本人时,再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ro.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用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1.按照上述意见确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