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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nction on quota
配额制裁
2)  quota system
配额制度
1.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quota system aimed at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quota and the gradual coordination of the imbalanced development procedure of politics,economy,culture and education.
科举配额制度是基于公平分配举额的目的,在协调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
3)  quota limit
配额限制
4)  Portfolio Standard
配额制
1.
Deliberations on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考
5)  RPS
配额制
1.
To address those barriers Mandatory Market Share (MMS) should be introduced which includes three options: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Feed-in law(FIL) and Tendering.
MMS政策的具体实现方式包括配额制(RPS)、强制上网法(FIL)和竞争性招标(Tendering)。
2.
In all the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renewable energy,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 has significant effect and is enlightening to China.
在国外所有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措施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实施效果比较明显,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6)  quota system
配额制
1.
Investigation and deliberations on renewable energy quota system;
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考察与思考
2.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quota system as the core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s can substitute for the law to play a role.
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以配额制为核心的行政治理机制能够替代正式的法律治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补充资料:国际制裁
国际制裁
international sanctions

   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惩处。由于国际上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经常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 ,因此,国际法上的强制方法和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国际制裁就是对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
   国际法上的制裁有单独的和集体的两种。①单独制裁是由个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包括集体自卫)等自助行为。单独制裁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可以是在经济方面;也可以是在军事方面。②集体制裁是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集体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形成的制度。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六条,国际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的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行为并应予以制裁。其他会员国应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间的上述交往。如果这些措施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放弃其违反盟约行为,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派遣和组织军队以维护盟约。遇有此种情形,经出席行政院所有会员国(违反盟约的国家除外)的投票表决,可将违反盟约的会员开除出盟。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国联历史上这种制裁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侵华战争,1935年意大利侵略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国联都未采取真正有效的集体制裁。
   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制裁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应首先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提出临时办法,要求会员国遵行。它得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如经济关系、铁道、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的断绝,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安理会如认为上述办法还不够时,得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为,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的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遇此情况,会员国应依特别协定供给必要的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职合国自1945年建立以后,在制裁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侵略行为方面有时也发挥作用,但对若干重大的侵略行为,并未进行坚决和有效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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