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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nd right cases
权属纠纷
2)  The Disputes on Ownership of Land Rights
论土地权属纠纷
3)  tort lawsuits
侵权纠纷
4)  overlap of mining rights
矿权纠纷
5)  disputes over water right
水权纠纷
1.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ver water right shall consider the historical reality on one hand and consider real situations on the other hand.
水权制度的变迁必须考虑社会发展提供的可能,不能一味地追求制度的先进性,忽视其与民族法律文化的衔接;民间水权习惯在新时期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轻易抛弃;水权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历史实际,又要考虑现实状况;要杜绝水权管理腐败,就必须加强民间水利组织的作用。
6)  Dispute of property rights
产权纠纷
补充资料: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


之一。3.全民国土观念淡薄。由于宣传和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加上全民法制观念的淡薄,许多人对我国的国情和土地权属了解不多,国土观念淡薄。4.土地管理体制和使用制度改革是土地权属纠纷纷纷暴露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土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人们对土地的要求日益强烈。因此,及时、妥善地处理土地纠纷,依法确定土地权属,搞好土地权属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解决土地纠纷,搞好权属管理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对土地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基础;其次,处理好土地纠纷有利于保障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再次,正确处理好土地纠纷,可以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长期稳定使用土地的法律保障。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做到科学、公平地处理好土地权属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其内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以及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以权属性质为标准,土地权属纠纷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土地所有权争议只能发生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由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只能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体(个人或单位)来实现,因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然发生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使用土地的是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因而决定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主体比较广泛,除了国家之外,可以发生在单位、个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其中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以争议内容为标准,土地权属纠纷可分为权属不清、面积不准、地界不明三大类。产生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制不健全。建国以来,由于对土地间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与土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导致了城乡土地管理混乱,以行政命令或领导意见代替审批机关的合法手续,无用地协议无批文而占用土地,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等造成既成事实,蕴成大量权属纠纷。2.多头分散管理体制不合理。建国以后,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在管理体制上却没有建立统一的机构,实行多头、分散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导致了土地权属的紊乱和乱占滥用土地,这已成为当前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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