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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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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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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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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演出公司
补充资料: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演出方为受演方演出文艺节目,受演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人大多是具有一定艺术水平的文艺团体或演员。如果受演人举办演出是以营利为目的,则要求受演人具有此项营业的合法资格。演出人演出的文艺节目如涉及到他人的著作权的,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演出合同的一个经典案例:
因演出合同纠纷中央戏剧学院教师李保田状告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9月21日宣判,被告时代春天公司向原告李保田支付酬金9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2004年11月,时代春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保田签订合同约定,聘请李保田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角色。时代春天公司向李保田支付酬金每集10万元,30集共计300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剧最终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超出部分甲方应按约定的每集1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未经乙方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甲方应按每集3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作为本剧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用于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剧成品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如果不经过乙方书面认可甲方擅自报审或发行、播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保田依约参加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工作,时代春天公司依约支付了酬金300万元。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同年11月开始陆续向云南电视台报批该剧。报批前,双方并未就该剧集数的增加达成书面一致,李保田也未对报批的电视剧作出书面认可。
同年11,时代春天公司收到了李保田的一封信函。李保田在信函中提出:“目前,《钦差大臣》已进入后期制作,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在此,我再次郑重向贵公司及吴晓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后期制作中的‘注水’行为将严重影响《钦差大臣》的艺术水准,应当立即改正。”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现时代春天公司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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