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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pass
准凭证
1.
In order to make some improvement to these flaws,two concepts: Pass and quasi-pass are brought in.
针对其局限性,引入了凭证和准凭证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改进的基于SAML的单点登陆模型并以实现。
2)  document [英]['dɔkjumənt]  [美]['dɑkjəmənt]
凭证
1.
A B/L is not required to he a document of ownership during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inancing transactions.
在国际贸易和融资等环节也并不要求提单成为所有权凭证。
3)  credential [英][krə'denʃl]  [美][krə'dɛnʃəl]
凭证
1.
In distributed systems,the credentials are stored on the nodes which spread around the network.
由于在分布式环境中凭证分布于各个节点,并且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请求现有的信任链发现算法需要大量重复的通信和计算开销进行凭证的搜集和验证,极大地影响了信任关系验证的效率。
2.
This paper proposes a trust model which combines reputation and credential.
提出一种融合凭证和声望的信任模型。
4)  voucher [英]['vaʊtʃə(r)]  [美]['vautʃɚ]
凭证
1.
Proceeding from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is study compares the the fund system and the voucher system in Public Education Expenditure and fi nds out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contents, subjective rol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performances.
本研究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教育凭证制度的运行进行比较制度分析,试图找出经费制度与凭证制度在服务内容、主体角色、行为特征和制度绩效等方面的异同;为教育凭证制度提供支持性证据。
2.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hool vouchers,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operation of education voucher system.
文章从教育券的视角出发,对教育凭证制度的运行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到经费制度与凭证制度在内容、行为特征和制度绩效等方面的异同,为教育凭证制度提供支持性证据。
5)  evidence [英]['evɪdəns]  [美]['ɛvədəns]
凭证
6)  certificate [英][sə'tifikit]  [美][sɚ'tɪfəkət]
凭证
1.
A bills of lading is regarded as the certificate of carrier s receiving goods, and the proof of transport contract and the only certificate of carrier s delivering goo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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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