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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organizational coordination
企业间协作
1.
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application of managerial cybernetics in inter-organizational coordination;
管理控制论在企业间协作中应用的实证研究
2.
The relationship of manufacturing inter-organizational coordination and inter-organizational information system(IOS) under environmental uncertainty is discussed.
研究在环境不确定条件下,企业间协作以及组织间信息系统匹配度对企业间协作绩效影响的问题。
2)  enterprise collaboration
企业协作
1.
Based upon the study of characters of Network Economy,an inexorable trend of rising abruptly of the enterprise collaboration depending on network technology is analysed.
在分析网络经济时代特征的基础上论述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协作崛起的必然性 ;然后建立数学模型 ,对中小企业开展协作活动的效益与稳定性进行分析 ,揭示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均能从协作中获利 ,指出通过互联网开展企业协作是现代企业 (尤其是中小企业 )的合理选择 。
2.
With the progress of global economics and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need of cross enterprise 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 and enterprise collaboration is more and more.
首先,业务流程定义和管理已经跨越了企业组织的边界,如何在这种新形势下,既满足企业自身自治性,又可以进行企业间的业务流程定义和管理;其次,动态企业协作关。
3)  collaborative enterprises
协作企业
1.
In order to study how to make the fastest response tim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for discrete manufactures,the manufacturing tasks allocation strategy with minimum makespan is put forward,which is based on the production capacity of collaborative enterprises.
为了满足协作离散制造企业群如何能够以最快的时间来响应市场的需求,在基于协作企业群生产工时能力基础上,提出了核心企业如何制定最小生产时间的任务优化分配策略。
4)  cross-enterprise cooperation
跨企业协作
5)  Multi-Enterprise Collaborative
多企业协作
1.
The Design of a Multi-Enterprise Collaborative Integration of ERP and DSS;
一种多企业协作的ERP与DSS整合构架设计
6)  Enterprise cooperatative network
企业协作网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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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