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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ariable autonomy authority
可变自主权限
1.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variable autonomy authority and function allocation were develop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gnitive automation and cognitive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and the different level of automation was given.
从认知自动化与认知人机协调和协作的角度,研究了认知决策辅助系统中可变自主权限划分与功能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并进行了权限级别的划分。
2)  variable autonomy
变权限自主
1.
Finally,it gives out a practical scheme for the UCAV operational system with variable autonomy.
归纳了UAV控制的一般特点,分析了无人作战飞机自主控制的基本需求,设计了实现自主控制技术的创新性MMS/EVMS结构,提出了可变权限自主的结构和实现方法。
3)  variable privilege set
可变权限集
1.
Generalized trust-interaction scheme for virtual enterprises based on variable privilege sets;
基于可变权限集的广义虚拟企业信任交互方案
4)  adjustable autonomy
可变自主性
1.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Autonomy is summarized in this paper which include autonomy definitions,autonomy levels measurements,adjustable autonomy definitions,frameworks of autonomy and adjustable autonomy.
本文对目前无人系统可变自主性相关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综述,包括自主性定义、自主性等级的衡量办法、可变自主性定义、以及实现自主性和可变自主性的系统框架;最后提出无人系统可变自主性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5)  national sovereignty transference with self-determination and finity
国家主权自主有限让渡
1.
On the base of using the existing research production concerning national sovereignty transference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dissertation put forward national sovereignty transference with self-determination and finity as the basic paradigm to deal with the national sovereignty issue, and applies the Marxist standpoint, viewpoint and method studies the issue creatively and f.
国家主权让渡问题是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的一个现实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关于国家主权让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国家主权自主有限让渡作为解决全球化发展背景下主权问题的基本范式并对此问题进行了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前瞻性的研究。
6)  Alterable Autonomy Control
变自主权控制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哪些权限?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管理赋予了七种权限,即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用地调整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复议裁决权。
(1)立项参与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任务书(计划)方面的参与权。
(2)建设用地核定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指建设用地)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具有定性(使用性质)、定位(用地位置)、定界(用地界限)和定量(用地面积)的“四定权”。
(3)建设工程批准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以施工的批准权。
(4)用地调整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实际上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的调整权。
(5)监督检查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检查权。
(6)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
(7)复议裁决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规定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复议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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