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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art obligation
角色义务
2)  semantic role
语义角色
1.
It also demonstrates the ways in which the semantic roles are realized in syntactic structures.
框架网络的特点是它系统地描写了我们理解词汇和进行推理时所依赖的情景,描写了情景中语义角色的句法实现方式,对语义角色的描写比格语法更清晰、细致、系统。
2.
This paper tries to account for some of the mistakes by employing valency and the notion of semantic roles.
在英语学习中,中国学生会犯很多关于动词的错误,本文力图通过配价理论和语义角色来解释其中的部分错误。
3.
After defini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bout how to ascertain the semantic role and analyzing states of verbs in the book titled Discussions about Salt and Iron,we can divide semantic role of its’ one-syllabic verbs into 4 types including 14 little types.
在明确如何确定语义角色的基本原则和细察《盐铁论》的动词状态之后,可把其单音节动词的语义角色分为4大类14小类。
3)  semantic roles
语义角色
1.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three kinds of level in the fineness hierarchy of semantic roles,and introduces their application in some systems of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NPL).
本文首先讨论语义角色的三种精细程度不一的分类层级,介绍它们各自在语言信息处理系统中的有关应用。
4)  role semantics
角色语义
5)  mission role
任务角色
1.
A method of the dynamic evolvement of the team organization based on Pi-calculus was developed,which includes the mission role assignment,role maintaining,role change,and role conflict coordination etc.
应用π演算对编队成员的任务角色的指派、维持、更改和角色冲突协调等编队组织动态演化问题进行了研究,使编队成员任务角色可根据空战态势、空战任务和编队成员的生存力等进行及时调整,确保编队有效的实施对目标的协同攻击。
6)  business role
业务角色
1.
The RBAC96 model is analyzed and extended,and eventually the concept of “business role” by combining a specific application in an 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is proposed.
文章分析了RBAC96模型,并结合一个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具体应用,对模型进行扩充,提出了业务角色的概念。
补充资料:《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56年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 规定儿童抚养涉及两国或几个国家时的共同法律适用规则。公约于1956年10月24日公开签字,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国有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 日本、 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加入国有列支敦士登。1962年开始生效。
  
  在现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时远在他国,有时甚至前往外国以逃避责任,儿童抚养义务在一些国家中成为迫切的国际问题。为此,有关的国际机构就这个问题成立了一些公约,主要有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公开签字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后一公约保障前一公约的执行。此外,1956年6月2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了《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规定国外扶养费收取的办法,这个公约可以帮助海牙公约的实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中,又制定了范围更广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新公约适用于全部家庭关系的扶养义务,包括儿童抚养义务在内。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新公约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公约。
  
  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对21岁以下未结婚的青少年和儿童的抚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对于养子女,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旁系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公约采取互惠原则,以互相承认法律适用为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即不适用。公约只规定抚养义务,并不决定抚养义务人及抚养权利人间亲属关系的存在,例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并不因此当然成立亲子关系。
  
  《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一反过去以义务人属人法为主导的思想,出于保护儿童目的,以儿童惯常居所地法支配儿童抚养义务。这个法律决定儿童抚养义务的存在、范围、抚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抚养诉讼的人及起诉期限等,儿童惯常居所地变更时,变更后的关系适用新惯常居所地法。
  
  对儿童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有两个例外:①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a)抚养义务人与儿童有同一国籍,(b)诉讼由该国受理,(c)抚养义务人的惯常居所在该国。②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在儿童依惯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任何抚养权利时,则适用法院地国际私法所指示的法律。
  
  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即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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