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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irector
R&D主管
2)  Own R&D
自主R&D
1.
Own R&D、Technology Purchased and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
自主R&D、技术引进和生产率增长——对中国分行业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实证研究
3)  R&D management
R&D管理
1.
Analysis and design of management accounting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based on R&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企业R&D管理会计决策支持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2.
The writer took America and other western countries for example in this article,reviewed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western countries model of R&D management,commentt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 of western countries R&D management theory,and introduced the new trend of R&D management nowdays.
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例,回顾了国外R&D管理模式的演进过程,评述了国外R&D管理理论的内容与特点,并介绍了目前R&D管理模式发展的新趋势。
4)  Main Contradiction of R&D
R&D主要矛盾
5)  performers in R&D activities
R&D活动主体
6)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R&D
科技管理R&D
补充资料:主管
      法院审判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大量存在,种类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和社会团体也都承担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的任务。法院有权审判的民事案件,通常都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凡是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盘宀荒芙饩龅拿袷戮婪祝钪沼煞ㄔ褐鞴堋U馐墙饩龇ㄔ和渌一亍⑸缁嵬盘逯鞴苊袷戮婪兹ㄏ薜脑颉?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大体相同。这些标准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主体的特点,并往往是两者的结合。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 4条规定,民事、家庭、劳动和集体农庄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或集体农庄,就由法院主管。由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但法律划入审判机关权限内的其他案件,都由法院管辖。罗马尼亚现行《民事诉讼法》和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与苏联大致相同,不同的是,企业、机关之间的民事争议,苏联完全划归仲裁机关主管,匈牙利完全由法院主管。罗马尼亚则是按诉讼价额来划分法院与仲裁机关的主管范围:诉讼价额在2500列伊以下的民事争议由仲裁机关主管。
  
  各国法律还就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主管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作出规定。解决这种关系的方式大体有3种:①先仲裁后审判,仲裁是审判前的必经程序。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机关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诉讼价额在10000列伊以上),不服国家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诉讼,由州法院审理。②当事人只能就仲裁或审判选择其一。选定仲裁后不得再向法院起诉,选定法院审判后不得再提交仲裁机关仲裁。现今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③某些民事争议仅由仲裁机关或其他组织主管。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规定,企业、机关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只能由仲裁机关仲裁。划归同志审判会主管的民事争议,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中国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主管。经济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一般也由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就选民名单申诉所作决定,可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例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管。
  
  中国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争议的关系问题,也是按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行事。但在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上,与前述第1、2种方式有所不同:①中国的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仲裁后,不服仲裁决定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该法,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解决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经济损害赔偿等纠纷,加强经济审判工作。②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关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92条第 1款)。③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92条第2款)。中国没有采用前述的第 3种方式。尽管基层政权中设置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担负解决民事纠纷的任务,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可以请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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