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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cess of historical administrative changes and development
政区建置沿革
2)  Establishment [英][ɪ'stæblɪʃmənt]  [美][ə'stæblɪʃmənt]
建置沿革
1.
A Study on Establishment and Distribution of Native Chieftain System in Kuang-hsi East and South;
明代广西东部、南部土司建置沿革与分布研究
3)  administrative territory evolution
政区沿革
4)  the administrative changes
行政沿革
5)  changes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alization in Chinese
中国历代政区沿革
6)  organizational system evolution
置沿革
1.
The investigation of organizational system evolution on Yulin of Ming Dynasty;
尽管有关榆林城研究的论文在逐渐增多,但其建置沿革的具体年代却众说纷纭。
补充资料:中国历代政区沿革
      可分为下列4个时期:
  
  郡县制的萌芽和确立 为春秋中期至秦汉时期。中国商周时代实行分封制,即采取"封建邦国"的办法进行统治。商王及周天子除王畿附近的土地由自己直接统治外,其他土地和人民都分封给大小各级领主,作为他们的采邑。各领主在自己封地内独自为政,在整个王朝疆域内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春秋中叶后,有些诸侯国逐渐强大,开始发展中央集权,就将新开拓的疆土,或从私家剥夺来的土地,不再进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统治,于是开始出现了地方行政区划。
  
  最早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县。据现有的文献记载,最早设县的是楚国和秦国。例如楚文王时(公元前689~前677)灭申(今河南南阳)、 息(今息县西南)2国为县。秦武公时(公元前697~前678)灭邽戎、冀戎地置邽县(今甘肃天水市)、冀县(今甘谷县东)。以后晋、齐、吴等国都有设置。不过那时的县已不仅设在边区,还有设在经济发达、交通冲要的地方。如晋顷公十二年(公元前514)在汾水流域一次就置了10个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其中平阳和杨在战国时为重要商业都会。吴国在今江苏镇江市置朱方县,也是地处交通冲要。春秋后期各国县数骤增,到战国时成为较普遍的地方行政区划。不过早期的县和战国以后的县有所不同:一是保留着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给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二是县的大小差别很大,大至如楚灭陈、蔡那样中等国家后以一国为一县,小至齐国的县约等于一乡,而以相当于一邑之地为最多。
  
  郡的出现也在春秋而较晚于县。初期皆设于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故春秋末赵简子誓师,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说法。战国时各国所置郡亦多在边区。一郡之长称守,由将军充任,可征发一郡兵力,进行征伐。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后又称令。以后边郡地大,遂分置数县;内地事多,数县上置郡以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确立,郡县大小也渐趋一致。这种制度可能始于三晋。如魏上郡领15县,赵上党郡领24县、韩上党郡领17县。以后秦、楚、燕皆相继效法,不过整个战国时代郡县制和采邑制始终同时存在。至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才正式成为全国划一的地方行政区划。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 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初并天下时为36郡,以后在南北新开拓的疆土上增置和原有郡的分置,至秦末约有近50郡。楚汉之际又有分析,至汉初约有60郡,大部分属于当时的"异姓七国"。汉高祖在消灭异姓七国过程中,又建立了"同姓九国"。至末年同姓九国和异姓中剩下的长沙国共占有40余郡,汉天子所自领者仅15郡。以后经文帝、景帝、武帝时多次中央镇压诸侯叛乱的战争,并推行了一系列削弱诸侯王国封土和特权的政策,至景帝平定吴楚七国之乱后,汉尽收诸侯支郡;一国便只领一郡,王国与郡自此在行政区划上处于同一级别。武帝以后,由于推行"王子封侯别属郡"的政策,王国封域不断缩小,汉郡不断扩大,至西汉末年大郡领县至三、五十,大国最多领十余县,小国仅三、四县,级别虽同,实际上则郡大国小。
  
  武帝时一方面开疆拓土增置了许多郡,一方面将内地的郡分小。至公元前108年时达110郡(国),以后逐步省并, 至公元前46年弃海南岛上的珠崖郡后为103郡,一直维持到公元2年不变,即《汉书·地理志》所记载的103郡国制度。王莽时又增至125郡。东汉初大施省并,公元140年时为105郡(国),成为东汉一代较稳定的制度。40余年后至灵帝中平后及献帝时代,皆有所增析。西汉时还曾在西域地区设置军政合一的西域都护府进行统治,治所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东),东汉也曾两度复置西域都护。
  
  秦代一郡置守(主民政)、尉(主军事)、监(主监察)三员。西汉省监,监察事务由中央派员直接主持,每郡仅守(后称太守)、尉(后称都尉)二员。边郡因军事需要一郡有二个以上都尉,管理少数民族的又称属国都尉。东汉内地郡省都尉,军事由太守兼管。边区仍保留都尉,并将属国都尉权力扩大,分辖一部分县,"治民比郡"。故东汉时郡一级政区有郡、王国、属国都尉三类。
  
  秦县约近千个。《汉书·地理志》所载西汉末公元2年制度有县1587个,东汉初省并400余,至《后汉书·郡国志》所载140年时制度为1180县。西汉时县级区分4类:县、侯国、邑、道。列侯所封食邑为侯国、皇太后公主所封食邑称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侯国的长官称相,县、邑、道均称令(万户以上)、长(万户以下)。东汉时县一级的还有公国,其余同西汉。
  
  州郡时代 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代人们把所知的地域范围划分为9个区域, 即人们常说的大禹九州。九州的名称,说法不一(见表)。汉后经学家认为《禹贡》九州是夏制,《周礼》是周制,《尔雅》是殷制。《吕氏春秋》是杂家就不加理会,其实夏商周时代根本不可能有这种制度。
  
  
  汉初中央直辖仅15郡,故省去秦制郡监,吏治由中央直接派丞相视察。武帝时增至110郡,于是在公元前106年(元封五年)将京畿附近 7郡以外全国的郡国分成13个区域。这个区域称部,每部派一刺史(刺即监察之意),巡视吏治,故称刺史部。为了给每个刺史部取个名称,即借用了《禹贡》九州加上《职方》的2个州名, 共为冀、兖、青、徐、扬、荆、豫、雍、梁、幽、并11州,不过将雍州改称凉州,梁州改称益州。另有2个不在《禹贡》范围内的刺史部,即最北的朔方(河套)和最南的交趾(岭南),共为13个刺史部,俗称十三州。其后又将京畿附近7郡置司隶校尉监察,称司隶校尉部。故西汉有14个监察区。东汉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共13个监察区,俗称十三州。同时加重刺史的职权,不限于监察,并有黜陟之权,然仍未干预地方行政。东汉末年黄巾起义,为了加强地方权力,以便镇压起义军,于公元188年(灵帝中平五年)以中央"九卿"出任州牧,掌一州军民,不仅有省察、举劾、黜陟权,同时还有兵权和治民之权。于是州逐渐形成为郡县以上一级行政区划,开始了中国历史上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三国魏据黄河流域有司、豫、冀、兖、徐、青、雍、凉、并、幽、荆(西汉荆州北部)、扬(西汉扬州北部)12州。孙吴占有长江中下游和珠江流域,有荆、扬、交3州。蜀汉占有今四川和陕西汉中盆地置益州1州。故三国共有16州。孙吴末年分交州为广州(今广东、广西),曹魏灭蜀,分益州为梁州(今四川东部)。西晋初年分雍州为秦州,分益州为宁州,分幽州为平州。至280年平吴统一,将南北荆、扬合一,全国共为19州。以后又从荆、扬2州分出今闽、赣地置江州,分荆、广2州今湘东和粤东北置湘州,至西晋末年共21州。
  
  西晋末永嘉之乱后,北方在十六国统治之下,往往在各自统治所及的较小区域分设许多州,于是州的设置开始发生混乱。东晋时有十几个州,南朝宋、齐有20余州,到梁朝后期竟增至107州。陈朝疆土狭小,仅长江中下游南岸和珠江流域,却有42州(一说64州)。北魏统一北方后,初年有一二十州,至孝文帝太和中有38州,太和后增置益滥,末年竟达80余州,东西魏时乃至有110余州。所谓"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至580年(北周大象二年)有州211个。南北朝前期共有州五六十,末年竟达300余。州制之滥,至此已极。州既如此,郡亦相同。郡置之滥,北朝胜于南朝。南朝前期约有郡270余,后期增至350余郡。北朝前期有郡500左右,至后期约有六七百郡。
  
  东汉末年初行州郡县三级制时,一州往往辖有十来个或七八个郡,每郡领十几个县不等。可是到了南北朝后期不少的州只辖一二个郡,一郡只辖二三个或一二个县。有的州竟无县可领,有的仅存名目。南朝齐在汉中地区有45个郡,"荒或无民户"。有的两个州、郡合治一地,称"双头州郡",故实际上州直辖县,郡同虚设。实行了400多年的州郡县三级制已完全丧失了原意。
  
  东晋南朝时还有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侨州郡县。永嘉之乱后,中原人民纷纷流徙,大部分渡淮南迁,也有一小部分迁往辽东和河西地区。当地政府为了招抚流民,安置世家大族,即就地按原来籍贯的州郡县名设置政区,称为侨州郡县。因为南徙至长江流域的人口最多,故侨州郡县多集中在中游的政治中心荆州(今湖北江陵)附近和下游的政治中心扬州(今南京市)附近,其次是3条南北交通线上,长江上游的汉中至成都,中游的襄阳至江陵,下游沿岸的今当涂、扬州至常州一带。
  
  道路时代 为隋唐五代两宋时期。上文提到州郡县三级制到了南北朝后期已经混乱到了极点,郡一级形同虚设,地方行政制度已至非改不可的地步。隋朝建立后,于583年(开皇三年)罢天下郡,以州领县。589年平陈,统一南北,将州县两级制推行至全境。607年(大业三年)又改州为郡。从此州即是郡,郡即是州。《隋书·地理志》称是大业五年的制度,故以郡领县。共有郡190,县1255。县的基本数字无大变化,而县级以上机构却大大精简。隋朝实行州县制共24年(583~607),而实行郡县制共11年(607~618)。然而大家都以为隋朝推行郡县制,这是受了《隋志》的影响。唐初又改郡为州,恢复了州县制。以后在742~758年(天宝元年至乾元元年)间又曾一度改州为郡。 唐一代近300年中实行郡县制仅16年,基本上是州县制。唐代州一级行政区划中还有府。先是713年(开元元年)升首都雍州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为河南府。以后又陆续升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驻跸过的州为府。如升并州为太原府,升岐州为凤翔府,升益州为成都府,升蒲州为河中府,升荆州为江陵府,升梁州为兴元府,升华州为兴德府,升陕州为兴唐府等。五代十国时期各国首都和陪都均升为府。
  
  宋代升州为府的情况更多了,除了首都、陪都外,凡是皇帝诞生、 居住、 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升为府。北宋宣和末全境有38府,南宋境内有20余府。府虽与州同级,但地位略高于州。当时黄河、长江流域一些重要城市所在地几乎都置了府,到了明清时代大部分二级政区都置为府。
  
  五代两宋时地方行政区划中还出现军和监,军在唐时是军镇,原属军事系统,只管军队,将领称使,多设在边区。五代时军事行动频繁,军不仅管兵马,也辖土地民政,宋代沿袭五代制度,演变成地方行政单位,在今山西、河北、陕西沿边多设军。小的由知县兼军使,大的则由京官带原衔知军。监是由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专业管理机构,对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很大,地方官无法兼管,故划出一定区域由监官管辖,变成地方行政单位。军监有领县不领县两种,领县的与府州同级,不领县的与县同级。领县的军监虽与府州同级,但一般地位低于府州。所以宋代县级以上政区有府州军监四类。
  
  唐代有300多个府州,1600余县。宋代疆域远较唐代为小,但府州军监总数也有300余, 1200多个县级政区。而对这样庞大的府州,中央无法进行直接的统治,但又不愿在府州以上再增加一级行政机构,怕扩大了地方权与中央抗衡。于是就设计了一种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司机构,即所谓道路制度。
  
  唐代初年根据自然山川形势将疆土分为关内(潼关以西、秦岭以北,包括河套)、河南(当时的黄河以南、淮河以北)、河北(当时的黄河以北、太行山以东)、河东(黄河以东、太行山以西)、陇古(陇山以西)、山南(秦岭以南、长江以北)、淮南(江淮之间地)、江南(长江以南)、岭南(五岭以南)、剑南(剑阁以南)10个区域,称为十道。神龙二年(706)开始曾设过"十道巡察使"、"十道存抚使"、"十道按察使",皆由中央临时派遣,不常置。开元二十一年(733)分为15道,即将关内道分出首都长安附近地区为京畿道,河南道分出陪都洛阳附近地区为都畿道,又分山南为东西2道,江南为东西2道,另增设黔中道(今贵州一带),共15道。每道置采访处置使,专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就成了15个监察区。安史乱后,监察权为节度使所兼,独立的监察区就不存在了。
  
  中唐以后又出现了节度使区域。唐初沿袭北朝以来的制度,在军事要地设置总管,旋改称都督,管辖几个州的军事。以后为加强防务,给边境诸州的都督带使持节(节是权力的凭证),以增加其权力,称为节度使。开元时有沿边八节度使。天宝时有沿边九节度使(即范阳、平卢、朔方、河东、河西、陇右、剑南、安西、北庭),一经略使(岭南)。安史乱后,内地也遍设节度使,大者领州十余,小者也有三、四。节度使职权也由原来只管军事,发展为总揽一区的军、政、财、监大权,位尊权重。节度使所辖地区称镇、方镇、节镇、藩镇或道,比较不重要的地区则置观察使或防御使、经略使统辖一道,从而形成了道(镇)、州(府)、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唐朝后期全国有四、五十个镇,除首都京兆府和附近几个州和陪都河南府外,其余府州均属方镇。
  
  唐代前期国势强盛,先后灭了东突厥、高昌、薛延陀、西突厥、高丽,其余边疆少数民族也纷纷归附。为了加强这些地区的统治,唐朝政府仿效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采取了都护府和羁縻府州的制度。羁縻府州是由唐朝政府任命当地少数族首领为都督刺史,颁发印信,可以世袭。各边地共设置了800余羁縻府州,分别由若干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开元、天宝年间有六都护府分布四边,安东都护府管辖东北地区,安北都护府管辖漠北,单于都护府管辖漠南,安西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南的西域地区。北庭都护府管辖天山以北的西域地区,安南都护府管辖越南北部地区及滇东南、桂西。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上述各都护府辖区也屡有变迁。
  
  宋代初年吸取了唐末藩镇割据的教训,革除了藩镇的实权,诸州皆直属中央,节度使仅存空名而已。并将全国分成若干个称为路的区域,每路置转运使负责征收和转输各地的财赋。以后转运使职权逐渐扩大,兼及"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控制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形成了分路而治的局面。真宗时(998~1022)考虑到转运使权力太重,于是设置了提点刑狱使,总揽一路司法和监察,安抚使主持一路军事,而转运使专理一路财赋和民政。所以宋代一路有三种长官:转运使(简称漕司)、提点刑狱使(简称宪司)、 安抚司(简称帅司)。总称监司。
  
  北宋分路以转运使为主,初分时极不稳定。至道三年(997)始定为15路,天禧四年(1020)又分为18路。元丰八年(1085)定为23路。这23路是京东东、京东西、京西南、京西北、 河北东、河北西、 永兴军、秦凤、河东、淮南东、淮南西、两浙、江南东、江南西、荆湖南、荆湖北、成都府、梓州、利州、夔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路。崇宁四年(1105)将首都开封一府置为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宋金盟约,约定联合灭辽后,金归还宋燕云十六州地。于是北宋预置了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不料金灭辽后未能践约,仅归还六州。所以北宋末年号称26路,实际上只有24路。
  
  北宋所谓18路、23路,均指转运使分路而言。宪司、帅司分路则不同。如河北转运使分东西2路,帅司因防御契丹需要分为大名府、高阳关、真定府、定州四路。宪司则合为一路。
  
  南宋时因军事防御需要,分路以安抚使为主。在其秦岭、淮河以南全境内所分的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 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 荆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等16路, 是指安抚使路而言、漕司、 宪司分路则不同。如两浙安抚使分为东西路,漕司则合为一路。
  
  宋代的路有三种监司,各司其职,没有集权于一人一司,府州有事仍可直达中央。因而与魏晋的州和元以后的行省不同,不构成地方上一级行政机构,仍实行州(府)县二级制。
  
  辽代沿袭唐制,将全国分为5道。每道有一政治中心称府,建有京号。并以京号为道名,合称五京道。上京道辖西拉木伦河流域为中心的契丹本土,治监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右旗东南波罗城)。中京道辖奚族本土,约今内蒙古老哈河上游和英金河、锡伯河流域、辽宁的大小凌河流域和河北省长城以外的滦河流域,治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东京道辖原东丹国地,约今辽河、嫩江以东,外兴安岭以南地区,治辽阳府(今辽宁辽阳市)。南京道和西京道大致即五代后唐割让给契丹的幽蓟十六州地。南京道辖约今海河、大清河以北、内长城以南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治析津府(今北京市西南);西京道辖约今山西省北部和内蒙古东南部分地,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
  
  辽代在形式上沿袭了唐代的道制,但具体统治方法上却采用了宋代的路制,即每道设都总管府(帅司)、处置使司(宪司)和转运使司(漕司,各道名称不一),也是三权分立。道下分府州军城4类, 另有隶属于州的州、军、城,实与县同级,这种制度为前所未有,为明清时代直隶州、散州的先声。
  
  辽代还有3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是头下军州,又作投下军州。这是贵族、功臣将在战争中掠夺来的人口,作为他们的私奴所建立的州县。按人口的多少,分成头下州、军、县、城、堡级次。一是斡鲁朵制。斡鲁朵是皇帝、皇后的宫殿、行帐所在。 辽代共有12宫1府。以皇帝的私奴俘所建立的州县,属该皇帝的某宫(斡鲁朵)所辖, 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头下军州。 一是边防城。主要设置在西北边线上的州、军、城,总名边防城,为国防需要所置,不承担赋税。
  
  辽代对北边原游牧部族不采用中原王朝传统的州县制,设立部族节度使、属国等进行统治。《辽史·地理志》记载,辽朝有五京、六府、156州军城、309县、52部族、60属国。
  
  金代政区杂糅辽、宋之制,分路而治。前后有17路、20路、19路之分。每路置一都总管府,掌一路军事兼及民政。所谓17路、20路、19路,即以总管府分路。金代在并辽后,除以其发祥地为京师(后称上京会宁府)外,又沿用了辽代上、中、东、西、南五京之制。侵宋占有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后,不久迁都中都大兴府(今北京市),以宋故都为南京开封府,以辽中京为北京大定府,上、东、西三京如旧,此一都五京各领一路。此外改北京路(辽上京道)为临潢府路,分东京路为咸平路,河北东、西路因宋旧,并分其南部为大名府路,分宋河东路为南北2路,山东东、西路因宋之旧,分宋陕西二路为京洮府、凤翔、鄜延、庆原、临洮五路。至大定中为以上20路。泰和五年(1205)并临潢府路入北京路,即为《金史地理志》19路之制。另外还有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提刑使司(后改为按察使司),掌一路司法,统军司,掌一路兵马。三者与都总管府分路不同,如总管府为19路时,转运司为13,提刑司为9,统军司为3。此与宋制相仿。东北外兴安岭以南的黑龙江流域设有曷懒路、婆速府路、蒲与路、速频路、胡里改路等,为地方基层行政单位,不领府州县, 只辖猛安、谋克(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是军政合一的部落联盟组织),不在20路、19路之列,金总管府路下辖府、州、军(后尽升为州)、县。据《金史地理志》载,金时有京、府、州179,县683。
  
  行省时代 为元明清时期。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制的地方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行省制度实起源于魏晋以来的行台,原为中央(台、省)的派出机构。凡地方有事,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东魏北齐时曾分道设置过行台省。金代初年也出现过行台省制度,为时短暂。至末年外遭蒙古、西夏、南宋三方面进攻,境内到处发生农民起义,所设行省渐多。蒙古入主中原,仿金实行行省制度。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世祖时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故称行中书省。起初也是临时措置,后因军事征伐的时间很长(从伐金到灭宋共70年),逐渐被固定下来。其职能也由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其长官也由中央官演变为地方官。这种演变大约完成于平宋以后。
  
  元至元年间行省的设置和辖区都很不稳定。到12世纪末的大德年间才开始稳定下来,全国分成11个区域。其首为中书省,即中央机构中书省直辖地区,故又称都省、腹里。辖区相当今京、津2市、晋、鲁、冀3省及豫河北部分和内蒙古部分地。另有10个行省: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 四川、云南、 甘肃、岭北。辖区都很大。另以高丽国置征东行省,行省丞相由高丽王兼任。其性质与内地行省不同。
  
  元朝末年,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持地方治安的需要,又分出许多行省。如中书省分出山东行省,江浙行省分出福建行省等等。以后又成立了许多分省,如福建行省分出了建宁、汀州、泉州分省。总之,到了元末,行省制度已十分混乱。
  
  明洪武初改革元代行省制度,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设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另有主一省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因名称和辖区未改,故而习惯上仍称省。但元代的行省官制与中央的中书省相同,军民诸政由行省统辖,至明时遂改用地方官名称,且将一省之权分而为都、布、按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为加强皇权,置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属中书省的辖区也直属六部,名为直隶。明初建都应天府(治今南京市),即以中央直辖的相当今江苏、安徽2省和上海1市的地区为直隶,也称京师。永乐时迁都顺天府(今北京市),即以相当今北京、天津2市和河北省大部分地区为直隶(京师)。原直隶改称南直隶,也称南京。自宣德以后,全国一直分为两京(或称两直隶)13布政使司,即京师、 南京、山西、 山东、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 浙江、福建、广东、 广西、贵州、云南,合称15省。
  
  一般省分都是一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军户。但边区军户多民户少,甚至只有军户没有民户。一个都司鞭长莫及,于是增设了几个都司和行都司。明一代共有21个都司和行都司,除了13个与布政使司同名同治的都司外,还有5个行都司:陕西(治甘州卫,今甘肃张掖)、四川(治建昌卫,今四川西昌)、湖广(治郧阳府,今湖北郧县)、福建(治建宁府,今福建建瓯)、山西(治大同府,今山西大同市),以及北直隶境内的万全、大宁都司和属于山东的辽东都司。另外还有统辖黑龙江、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和统辖青藏地区的乌思藏、朵甘三都司,均属于羁縻性质。因而明代所谓一省并非仅指布政使司辖区,还要包括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如山东省不仅包括山东布政使辖区、山东都司辖区,还包括辽东都司辖区。因辽东都司的监察由山东按察使司管辖。
  
  明初实行一省布、都、按三权分立,原为避免地方权重。不久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加剧,内忧外患,三权分立的局面不能应变。于是宣德年间开始将原来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巡抚地方的临时措施在关中、江南等处固定下来,作为常制。景泰以后又增设两广总督。嘉靖以后,全国普遍设有节制布、都、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理军务,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而巡抚主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有,甚至一省有几个。故而总督、巡抚的辖区、驻地与三司并不一致。在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官实始于清。顺治年间曾实行一省一督制。康熙初年改为一省一巡抚,二三省一总督。乾隆中叶以后,确定全国8总督(直隶、两江、闽浙、湖广、四川、陕甘、两广、云贵)、15巡抚(江苏、安徽、山东、山西、 河南、陕西、福建、浙江、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成为定制。直隶、四川、甘肃三省由总督兼巡抚事,省区与督抚辖区趋于一致。至光绪时始有所增裁,如光绪十年(1884)置新疆巡抚。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移驻台湾(1895年因中日战争后割让日本而裁)。 三十年裁湖北、云南2巡抚。三十一年裁广东巡抚。三十三年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3巡抚和东三省总督。至是为9总督15巡抚。明代一省之长为布政使,而清代一省之长为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位次于巡抚。通例一省置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各一,惟江苏省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分江苏(治苏州府、管苏、松、镇、常、太4府1州)、江宁(治江宁府、管江宁及长江以北诸府州)2布政使司,但仍为一省。
  
  清代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地方行政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如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办事大臣驻甘肃西宁府,辖青海地方)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加上内地18省,共26个政区。清末为加强防务,光绪十年(1884)建新疆省。十一年建台湾省,二十一年马关条约后,台湾割让日本。三十三年(1907)改原奉天、吉林、黑龙江3将军辖区为省。全国共22省。辛亥革命后,撤销督抚。各省设都督、民政长分理军政、民政,都督旋改称将军,又改督军、督办。民政长旋改称巡按使,又改省长。国民党政府时期各省设主席为一省之长。并改直隶为河北省,改奉天省为辽宁省,又于边区增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共28省。抗战胜利后,台湾省归还祖国。并将战前东北3省地(伪满时分划为18省)分置为辽宁、辽北、安东、吉林、合江、松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全国共35省。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各级行政单位,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2项改革: 一是撤销路一级,由省直辖府州县;二是州分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属州,均省去附郭县。本县事由知州管辖。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但也有改变:①废除以卫所管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②增加厅一级。厅原为府的分支机构,为了某种需要,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内较偏僻或新开发地区,其所辖区域即称厅。厅有2种,属省的称直隶厅(绝大多数不领县),属府的称散厅。③明代不论直隶州、属州均领县,而清代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通判的地位高于知州,故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称为府厅州县。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至于边区将军和大臣辖区下除了部分农业地区设置府州县外,还在内外蒙古、东北、青海、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此外新疆还有回庄制度,以各级伯克治民,西藏则设营进行统治。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西南地区推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土司制度,即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司和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司进行统治。土司除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外,在其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国民党政府时期部分地区土司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制度才彻底废除。
  
  元明清时代除了上述地方行政区划外,还有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之间的"道",实际上是省的派出机构。元代道分2种:一是宣慰司道,是协助行中书省治理部分路府州县的行政机构,一是肃政廉访司道,是主刑名监察事务的机构,都有各自的辖区。明代一省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县的钱谷,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县的刑名,称分巡道。清代沿袭明制,长官通称道员。北洋政府时,曾分一省为数道,取消分守、分巡等名称,设置道尹。1928年取消道制。十年内战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曾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先在江西省推行,即将江西划分为几个区,置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即称专区。以后推行至全国,大致相当明清时期的道。
  
  民国初年撤废了府厅州制度,全改为县。由省直辖县。另有设治局(性质近似清代的厅)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设市一级政区,分院辖市(初称特别市,后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两种。据1947年建制,其统隶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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