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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i-matching network
准匹配网络
2)  matching network
匹配网络
1.
Optimized design of HF wideband antenna and its matching network;
短波宽带天线及匹配网络的优化设计
2.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wo methods,the analysis method and the graphic method,which cause the load and the source impedance matching,in the matching network designing of microwave power amplifier,and compares the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of these two methods through an example.
本文讨论了在微波功率放大器的匹配网络设计中,使负载与源阻抗相匹配的两种方法--解析法和图解法,并通过实例分析这两种方法的特点。
3.
Impedance matching network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design of RF power amplifiers.
在设计射频功率放大电路的工作中,输入输出网络的设计很重要,射频功率管在实际工作条件下的输入输出阻抗是匹配网络设计的重要参数。
3)  network matching
网络匹配
4)  LC matching network
LC匹配网络
5)  Low-mismatched matching network
低失配匹配网络
6)  input matching network
输入匹配网络
1.
The Input Matching Networks (abbrev, IMN) of PT power converter is introduced; the function of the IMN is proved theoretically; the design metho
本论文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参考大量国内外关于PT及PT功率变换器的学术文献资料,概述了压电材料的发展历史和基本知识,以及压电变压器的工作原理和电路模型,并对PT功率变换器的研究概况,应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综述;2)根据PT本身的特性以及PT功率变换器的特点,提出了PT功率变换器窄带控制的实现方法,引入了输入匹配网络的概念,并且从理论上证明了输入匹配网络的作用,提出了输入匹配网络的设计方法,完成了计算机仿真和电路实验验证;3)根据PT功率变换器电流环设计的方案,完成了单电压控制和电压电流控制电路的设计和计算机仿真;4)根据150W PT功率变换器的电路结构,提出了电荷泵功率因数校正(CPPFC)电路的设计方案,完成了包括VS-CPPFC,CS-CPPFC,CIC-CPPFC在内的功率因数校正电路的原理分析,电路参数设计,计算机仿真和电路实验验证。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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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