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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griculture preference with population effect
惠农政策连带人口效应
2)  benefiting-farmers policy
惠农政策
3)  the effectiveness of freferential policy
优惠政策效果
1.
Be restricted by many factors, the effectiveness of freferential policy is lowered in the west areas.
在西部地区 ,由于种种因素制约 ,优惠政策效果被弱化。
4)  Agricultural subsidy policy effect
农业补贴政策效应
5)  population policy
人口政策
1.
On China Population Policy in the 1960s;
20世纪60年代中国人口政策评价
2.
The population policy of Korea and its’ lessons for rural China
韩国人口政策及其对中国农村人口政策的启示
6)  population policies
人口政策
1.
Facing trend of gradual decline in total fertility rate,Japanese government started social and population policies favorable to reproduction since 1994.
面对总和生育率多年来不断下降的趋势,日本政府自1994年开始出台各种有利于人们生儿育女的社会人口政策。
补充资料:中国人口政策
      中国政府调节和指导本国人口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政策和人口迁移政策等部分。政府根据全国人民和整个民族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着眼于人口发展与自然资源开发相协调、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人民意愿和民族习俗等客观条件,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口政策。中国人口政策概括说来就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府对于人口增长尚无明文规定。1954年经济学家马寅初提出人口问题和控制办法。同年,刘少奇在节育座谈会上说:"......党是赞成节育的,要适当提倡,不要反对。"1955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节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民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首次正式表示了中国政府在人口方面的政策性观点。1960年公布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中规定:"除了少数民族的地区以外,在一些人口稠密的地方,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的人口政策开始成型,人口机构也初步建立。当时的号召是:"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58年以后,因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60年代人口增长出现高峰。70年代初,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多次指示下,人口问题逐渐受到高度重视。1973年国家把人口指标第一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指标中。同年,国务院恢复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基层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广泛深入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晚、稀、少"的要求。晚,即指晚婚、晚育;稀,即指两个孩子之间要有4~5年间隔;少,即指少生。同时,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先后颁布实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最好只生一个"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号召,同年中共中央69号文件又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号召。1979年中共中央决定为在50年代后期受到错误批判的马寅初及其《新人口论》平反,进一步推动了有关人口理论的研究和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1年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又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国家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宪法和婚姻法,使其对公民具有约束力。1978年《宪法》第53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的《宪法》中还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相适应"。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的落实,1981年成立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最高领导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也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单位设有计划生育办事机构。省、市、自治区依据《宪法》和中央有关法令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还制订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使计划生育的推行更加切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 2胎,坚决杜绝 3胎。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有节育要求的要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对患有不育症的育龄夫妇有生育要求的,卫生部门应给予治疗。争取到20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左右。
  
  婚姻政策对于加强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有直接影响。为了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将男女法定婚龄分别规定为22周岁和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并实行婚前体格检查,以确保人口素质。
  
  中国人口迁移政策的重点是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50年代末政府开始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主要手段是不经户籍部门批准不得迁入城镇落户。1980年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的政策,也是限制人口迁入大城市的措施。中共中央1984年 1号文件提出准许农民自理口粮自筹资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的政策,反映在改革形势下,人口迁移政策较前略有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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