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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alue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价值
2)  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的价值
3)  the economic value of law
法的经济价值
4)  Idea of Economical Law
经济法价值理念
1.
The Scientific View and the Renewal of the Idea of Economical Law;
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价值理念的更新
5)  On 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价值研究
6)  The Values of Economic Law
论经济法的价值
补充资料:经济法
经济法
economic law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但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经济法都是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
    沿革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多是诸法合一,刑民不分。但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出现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某些法律规范,说明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用经济法规来调整经济关系。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调整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西欧各国在接受罗马法和整理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详细地规定了取得财产的方法、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契约自由等法律原则。这一法典典型地反映了私人商品生产者自由经济的特征。
   长期以来, 民法、商法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在经济发展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尖锐的时候,在实际生活中原有的民法、商法出现了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的矛盾,这便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莫雷利(身世和生卒年不明)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语,相距近一百年后,T.德扎米 (1803~1850)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词语。这些概念并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与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不同。
   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初期  。1906年 ,德国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德国政府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了14项战争经济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权法》,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准予“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战败后的德国,为了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 ,如《煤炭经济法》(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这些法规,表现为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和操纵经济,试图把实施社会化政策同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一些学者认为这些法律即是经济法;经济法应是法学中的一门新的学科。之后 ,经济法从德国向欧洲、日本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和日本相继接受了经济法的概念,加强了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在世界上有了较快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联邦德国通过了《货币改革后的管理及价格政策指导方针》,《反对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并相继颁布、修订了商务法、银行法 、票据法、标准合同法、建筑法、城市建设促进法、专利法 、商标法、财政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产法,等等。日本颁布、修订了企业法、中小企业法、金融法、证券法、贸易法、汇兑法、商工法、工业产权法、矿业能源法 、农林水产法、运输法、通讯法等名目繁多的经济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一些虽未接受经济法的概念,但在其法的体系中却包含着许多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1936年制定的《罗宾森-帕特曼法》,1950年通过的《塞勒-凯弗维尔反合并法》等有关反托拉斯的法律,基本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其他与调整经济关系有关的法规,其数量更为繁多。
   十月革命后,苏联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经济法规。在东欧国家中,经济法也受到重视。1989年,东欧的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后,俄国和东欧各国根据其国家性质的变化,已颁布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立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的继承和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立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把农民从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 ,并保护农民已经取得的土地所有权。1929年江西的中央苏区《兴国土地法》第一次宣布了没收地主阶级土地,1931年又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对该法进行多次修订的基础上,在1947年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就是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继续与发展。
   1949~1979 年,国家根据各个时期发展国民经济的总任务制定了不少经济法规。1979年以后,集中力量制定了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农场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形式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肯定了下来,同时宪法中也明确提出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要求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根据这一形势,中国经济法制工作取得如下成绩:
   ①颁布了一批经济法规。自1979年开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有:《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商标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专利法》、《广东经济特区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有:《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外汇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数量众多的法规。另外,还有各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大批经济法规或规章。
   ②拟定了经济立法规划 。1993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加强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本届内保证审议的法律草案115件  ,其中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53件。这些法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担保法、信托法、经纪人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房地产法、广告法、期货交易法、信贷法等;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如预算法、中央银行法、国有资产法、外汇管理法、国债法、税法等;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发展基础产业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如航空法、港口法、公路法、电信法、电力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等。
   ③建立和健全了各级经济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全国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庭。各级经济检察机构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④加强了经济法制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全国的法律院校一般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还有几十所财经院校及相当数量的工科院校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中央和有的地方还开办了经济法干部进修班。有关书刊的出版也有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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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