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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xation basis
课税依据
2)  tax assessment basis
计税依据
1.
The establishing of tax assessment basis of matters concerning enterprise separation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ility,suitable support,and anti tax evasion.
企业分立涉税事项计税依据的确认应遵循分立目的合理性原则、适度扶持原则和反避税原则,三者具有内在的顺序性和逻辑性。
3)  the Cause of Taxation
税收依据
4)  Taxable Data
课税数据
5)  basis for tax law enforcement
税收执法依据
6)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basis for computation of tax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补充资料:资源课税
      以资源为征税对象一类税的总称。资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间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它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由于自然资源除少数属再生资源外,大多是非再生资源,一经开发利用必然相应的减少。因此,一些国家对于资源征税项目的选择,多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在确定应税资源时一般基于两个目的:①选择本国蕴藏及开采量丰富的资源课税,通过征税充实国家财政收入;②运用税收杠杆,保护本国宝贵的资源财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税系建立 中国对资源征税历史悠久。公元前 8世纪以后春秋时期的官山海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以专卖之名行征税之实。自那时起,以盐铁等资源产品为对象的赋课形式名目繁多,成为历代封建王朝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明确将盐税列为开征税种之一,使对盐资源的征税制度延续下来。1983年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中国工商税制框架进一步完善,使之在商品经济的各个领域里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于1984年 9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1987年 4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 9月27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上述条例,财政部颁发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使中国的资源课税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以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构成的资源税体系,选择的征税对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大都为国家所有;②应税资源与社会再生产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关系;③纳入征税范围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天然资源,有相对的耗竭性。对这些宝贵资源采取征税的办法加以调节,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基本原则 ①实行有偿使用。凡开发和占用国家资源的,不论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向国家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作为占用和开发这部分资源的经济偿付。②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从理论上说,资源级差收入不是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而由资源条件差异(包括资源自然条件差异和社会条件差异)所形成,这部分收入理应归国家所有。但另一方面,将国家自然资源天然存在的差异变为现实的级差收入,无不与开发单位的主观努力有着密切关系,因而,中国资源税在提取级差收入方面十分注意其合理限度,既要有效缓解由于级差收入在分配上产生的苦乐不均,又要避免伤害企业主观努力的积极性,调节幅度力求恰当。③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力求简化征纳手续。
  
  作用 中国资源税体系的建立,把土地、矿产、盐等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其主要作用是:①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减少或避免自然资源的损失、浪费与破坏。②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成果,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③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避免企业间因自然级差因素导致收入悬殊,鼓励开发资源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以拓展税源,适当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亦有助于企业利润水平趋于相对合理。
  
  中国的天然资源中已纳入资源税体系征税对象的只是一部分,资源的课税制度和构成尚在试行和发展阶段,随着各类资源的进一步开发,资源课税体系及征税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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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