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1)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2)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与地方政府
1.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ax right′s arrangements as well as basic modes of its arrangement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本文从介绍政府间税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权配置的基本模式出发,认为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在税权配置上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3)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4)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5)  relationship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6)  central/local government
中央-地方政府
补充资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官制
      基本照搬苏联模式,由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兼行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法律根据是1931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代表组成,1931年11月 7日在江西瑞金开幕。大会闭幕期间,由不超过五百八十五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不超过二十五人的主席团代负责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除有制定、修改和颁布宪法的专权外,还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共同行使对外宣战,制定、修改和颁布法律,决定内政外交大政方针,组织指导陆海空军等权力。
  
  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审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人民委员(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视工作需要随时增加)和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指挥全国政务。其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各人民委员部和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4年10月撤离江西苏区,1935年10月转移至陕甘苏区,1937年 9月22日宣布取消,此制遂自行中止。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