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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partition of tax categories
税种划分
1.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partition of tax categories proposed by occident finan- cial scholars,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situation,the tax categories partition between different levels of gov- ernment should follow four primary principles,which include:the princi.
目前我国税种划分上存在着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税种划分标准不科学、税种划分形式不法定等突出问题,在分析和评价西方财政学者税种划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问税种划分应遵循以下四项主要原则:为各级政府事权的实现提供基本财力保障原则;适应政府间职能分工原则;体现征收效率原则;政府间税种划分法定原则。
2)  division of two taxes
两税划分
3)  tax right division
税权划分
1.
So this paper focuses on researching the boundery of tax right division.
运用税制优化的内涵、目标理论对税权划分的优化提出要求,并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确定了税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弄清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的优化进行博弈分析,同时对优化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划分提出对策建议。
4)  division of tax right
税权划分
1.
Today,the major problems in the division of tax right are as following:Disorder in tax right,unballance in distribution and irregular tax right.
我国税权划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划分混乱 ;分配不均衡 ;税权行使的规范化、公开化不够。
5)  discrimination of national and local taxation
划分税权
6)  taxation distribution
税收划分
补充资料:"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
      中国在1985~1989年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各级财政收入基本按税种划分,财政支出按照行政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它是适应第二步利改税后,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各项税收的新变化而实行的。
  
  财政收入划分 按税种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大类。①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收入,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海关代征的税收,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上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收入,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石化、有色、电力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0%。③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工商统一税等。
  
  财政支出划分 以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为划分原则。中央级单位的支出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级单位的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对于具有特殊性的一些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费等,仍由中央财政每年专项补助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收支基数与分成比例 地方财政收入基数以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上述收入划分办法重新核定;地方财政支出基数以1983年地方既得财力为基础重新核定;然后将地方固定收入与支出基数进行比较,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解中央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分成一部分补给地方财政;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收入仍不足以抵顶地方支出的,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
  
  执行中的局部调整 1985~1987年期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除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外,把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1988年起,除民族地区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
  
  ①收入递增包干法。以1987年财政收入为基数,确定地方收入每年必须有一定的增长率,对中央财政的上交数也要相应增长。地方在确定的增长率以上多收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收入增长达不到确定的增长率也要保证上交中央数不减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重庆市、沈阳市、哈尔滨市。
  
  ②总额分成办法。根据1986~1987年财政收支状况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以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重,确定地方留成和上解比例。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
  
  ③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除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外,每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由中央财政另加一定的分成比例分给地方。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
  
  ④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以1987年实际上交中央财政的数额为基数,每年按一定的增长率增加上交数,其余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广东省和湖南省。
  
  ⑤定额上解办法。以1987年财政收支数为基础,重新核定收支包干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定额上交中央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上海市、山东省、黑龙江省。
  
  ⑥定额补助办法。以1987年财政收支数和中央补助数为基数,重新核定收支包干基数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吉林、江西、陕西、甘肃、福建、贵州、云南、青海、海南、湖北、四川等11个省,以及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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