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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al monocracy
民族法治
1.
The national monocracy is dealing with the national relationship based on the consummate national laws.
民族法治是指制定完备的民族法律制度,并以其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依据。
2)  national rule by law
民族法治化
3)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民族区域自治法
1.
Implement the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nd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utonomous 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2.
The author in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developing the economy independently,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romoting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rapidly and steadily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n Durba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是黑龙江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本文就其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自主发展经济权利保障的情况进行调查,探讨杜尔伯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经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对策建议。
3.
The fundamental issue to be resolve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right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is the basic stand and policies on the issue of the nation of the ruling party in China,is the basic content and principles on the issue of nationality in our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民族发展,民族发展权是我国执政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和政策,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4)  ethnic legal construction
民族法治建设
1.
In market economy,in order to grasp the precious chance,to develop continuously,fast,balancely and stably,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economy should be based on ethnic legal construction.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经济发展需要以民族法治建设作保障,促进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稳定的发展。
5)  legislative power of national autonomy
民族立法自治权
6)  Research on the Rule of Ethnic Law
民族法治研究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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