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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etrial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1.
Writ system is a widely adopted pretrial criminal procedure in western courtiers which is based on the indep.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2)  pre-trial preparing procedure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1.
The first section is a review on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s on the pre-trial preparing procedure.
论文分为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现行立法与司法实务的检视、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与改革目的、构建审前准备程序必须建立和完善的相应制度三个部分:对审前准备程序现行立法与改革进行了简要回顾与评析;指出了审前准备程序具有展示事实、确定争点、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规划庭审与过滤案件的功能,阐述了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当事人参与度及促进法院审理的集中进行;并给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审前准备程序构建的初步设想,即通过建立与完善诉答制度、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审前会议制度、释明权制度和案件审前处置制度等来进行构架,并就审前准备程序组织的设置提出了建议。
3)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程序
1.
Restorative Justice make influence deeply three aspects o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其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了和谐价值观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二是促进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多元化的形成;三是在刑事执行方式中推广和扩大适用非监禁刑。
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settled a series of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确立了一系列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原则,在刑事执法主体方面主要明确了专门性和独立性两个原则。
3.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system selforganizing that the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a selfdeveloping,selfevolving and selfperforming one,the author has analysed the necessity and protective mechanis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further put forward the possible approaches to realiz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aticism.
作者在指出刑事诉讼程序系统具有自我发展、演化、运作的自组织性的基础上 ,运用系统的自组织理论 ,分析了司法独立的必要性及保障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了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途径。
4)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刑事诉讼程序
1.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underag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和谐社会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5)  The former criminal litigation procedure
刑事诉前程序
6)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
刑事审前程序
1.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view system in China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
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2.
The vacant of justice review in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 creates a great structure defec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审前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应当限定为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审查起诉行为;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司法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司法授权和事后司法救济的结合;其具体程序可按照司法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分别设计;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补充资料:刑事第一审程序
      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为了慎重处理案件,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都实行数级审判的制度,即根据法定程序,案件须经数级法院审判才能终结。第一审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判。第一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诉讼阶段。第一审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在提出上诉以后,没有被上诉审法院撤销,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执行。
  
  中国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案件,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对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不应该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包括:
  
  案件受理  审判机关接受案件决定予以审理,在诉讼程序中称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审判程序的开端。
  
  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即首先通过阅卷,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侦查是否合法,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审判人员审查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理前准备  第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③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⑤先期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根据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 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法庭,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的问题,作出裁判的活动。法庭审理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程序。
  
  法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保障下进行。除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并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法庭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以上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法庭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对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的裁判。在法庭审理中,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的进行。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讯问、发问、发言和辩论,都须经审判长许可。审判长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
  
  ① 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案件判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告。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以当庭进行,或者另定日期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定期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延期审理  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判,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④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外国刑事第一审程序  在公诉案件的受理上,各国采取的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公诉人提起公诉后,管辖法院均须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进行审理。如英国由治安法官审查,美国对重罪由大陪审团审查,法国由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在联邦德国,第一审法院对检察官提起公诉的案件,有预审调查的程序。当被起诉人在对起诉书所表示的意见中,请求在审判前取得某些证据或对开始审判程序提出异议,声请预审调查,或者检察官声请进行预审调查时,法院应当进行预审调查。检察官在声请开始预审调查时,应当详细说明被告人及其被起诉的罪行。预审调查的范围应以能够作出开始审判或撤销对被起诉人的控诉的决定为限。凡不迅速取得、审判时就会丧失的证据,或者对于被起诉人准备辩护是必要的证据,在预审调查期间,都应当进行调查,尽力取得。在预审调查进行中如果发现必须对检察官声请中未列举的人或罪行进行调查时,调查审判官在紧急情形下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预审调查,可以讯问被起诉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预审调查的结果,被起诉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法院便应当作出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拒绝开始审判的,法院应当命令撤销对被起诉人的控诉,并应将拒绝开始审判的裁定通知被起诉人。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以及审判员不同意起诉书的结论或必须变更对被告人的强制处分的案件,先在法院的预审庭审理。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 2人组成。检察长必须参加预审庭。预审庭不传唤证人和鉴定人,通常也不传唤被告人。预审庭不公开进行。法院在预审庭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或发还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或终止案件的诉讼,此外也解决强制处分的问题。在将被告人交付审判时,法院在预审庭可以取消起诉书中的个别控诉项目,或适用规定较轻罪行的刑事法律,但不改变控诉的措词。
  
  法庭审理  英国、美国实行辩论式程序。法庭审理时,首先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内容,告知他可作的几种答辩。然后,讯问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有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承认犯有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法庭就不用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立即作出有罪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否认有犯罪行为,法庭即应召集陪审团,进行调查证据和辩论。先由起诉方面陈述和提证;再由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陈述提证之后,由提证的一方先对证人进行询问,再由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只是主持调查,而不主动进行查问。询问证人和辩论结合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完毕,由法官向陪审官就适用法律和证据的运用问题作总结提示。然后陪审团评议,就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问题作出裁断。陪审团应当全体一致通过,才能作出裁断。如意见分歧,可再次评议。意见仍不一致,即可作出多数裁断。但重大的犯罪案件或无罪的裁断,必须是一致的裁断。如果连多数裁断也无法作出,法官就应宣布解散陪审团,改期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在宣告陪审团作出的有罪裁断以后,职业法官再对判刑问题作出决定。有的当庭作出判决,有的另期判决。
  
  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程序采取职权原则。审判长有权采取一切他认为为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所必需的措施。1975年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地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以及对作出决定必要的一切证明方法"。具体程序大体上是:先由审判长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检察官、公诉律师、辩护人和被告人经允许,也可询问证人、鉴定人。书证应当宣读。调查证据结束后,进行终结辩论。先由检察官,后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言。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然后进行评议判决。在法国和联邦德国,法官和陪审官共同就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投票裁决。
  
  苏联《刑事诉讼纲要》规定,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直接审查案件的证据。公诉人、受审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时,在提供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和提出申请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具体的程序略同于大陆法系国家。
  
  延期审理  各国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在英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陪审官或被告人突然患病,起诉方要求休庭提取物证或传唤其他未在预审中提出的证人等情况时,法官可以宣布休庭,延期审判。如果延期较长,可以解散陪审团,在重新开庭时另行组成陪审团。在英美法系国家,当陪审团裁断定罪以后,为了补充搜集某些材料,例如,关于被告人健康状况、精神状态或社会活动情况的材料,关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缓刑表现或在监狱表现的材料,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法官也可以宣布休庭,延期宣判。
  
  在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延期审判和中断审判之分。前者如遇有不遵守传唤和审判之间的期限(自传票送达之日起到开庭之日,相隔期间至少为1个星期)时,审判长应当通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延期审判。后者如在审判时,检察官对被告人的其他犯罪行为追加公诉时,可以中断审判。中断审判是在裁定中断审判程序的问题上恢复审判,而延期审判的案件必须重新开始审判。短期中断审判由审判长裁决。声请延期审判由法院决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10日的,可以恢复审判;中断总计超过10日的,审判重新开始。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停止审判的程序。在被告人处于心神丧失的状态时(如显然应做出无罪、免诉、免除刑罚或驳回公诉的裁判者除外),被告人因病不能到庭时,在犯罪事实存否的证明上不可缺少的证人因病在审判日期不能到庭时(认为在审判日期以外进行调查为适当的除外),法庭以裁定停止审判程序。
  
  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由于被传唤的人没有到庭,或者由于必须取得新的证据才能审理案件时,法庭应当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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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