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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vention and Rectification
干预矫治
1.
Internet Psychological Block among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and Its Intervention and Rectification;
高职大学生网络心理障碍及其干预矫治
2)  precaution & re-cultivate
预防和矫治
3)  Crime prevention and the prevention
犯罪矫治和预防
4)  Treatment [英]['tri:tmənt]  [美]['tritmənt]
干预治疗
1.
The Research on Rat Alcoholic Fatty Liver Diasease and Treatment with Tiopronin;
大鼠酒精性脂肪性肝病的实验性研究及硫普罗宁的干预治疗性作用
5)  intervention treatment
干预治疗
1.
Intervention treatment for 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 with metformin;
二甲双胍对葡萄糖耐量低减的干预治疗
2.
The early intervention treatment of hypoxic-ischemic brain damage;
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的早期干预治疗
3.
The influence on intelligence development of external hydrocephalus patients with early intervention treatment
早期干预治疗对外部性脑积水患儿智能发育的影响
6)  intervention [英][,intə'venʃən]  [美][,ɪntɚ'vɛnʃən]
干预治疗
1.
Early laser intervention of hemangioma in facial and neck regions of infant;
婴幼儿面颈部浅表血管瘤的早期激光干预治疗
2.
The Changes in Plasma Endothelin after Dosing Intervention in Type 2 Diabetes and Its Clinical Significance;
2型糖尿病患者干预治疗后血浆内皮素含量变化及其临床意义
补充资料:矫治社会工作
      对犯罪者在服刑、缓刑和假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治疗、行为纠正,以及生活福利、亲属照顾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工作。
  
  西方国家的矫治社会工作  西方国家的矫治社会工作起源于对犯罪问题的研究。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对犯罪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主张对犯罪的处置,不能靠单纯的惩罚手段,而应配以现代诊治性的再教育、再训练方式。一些社会工作者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犯罪者进行思想、心理病态的矫治教育和人道主义的矫治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获得正常的社会生活。矫治社会工作的基本方式有两种:①通过监狱、感化院等机构,采取各种矫治措施,逐渐改变犯罪者的思想和行为;②在社区范围内对犯罪者进行矫治教育和各种辅导训练,使他们逐步适应社会规范。矫治社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改变罪犯的思想和心理状态,重建健康的社会人格;为解决因犯罪而带来的家庭与个人的困难问题提供服务;对罪犯服刑期间可能产生的家庭困难进行预防;为犯罪者创造适宜的社会环境,等等。一些国家较注重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预防工作。西方国家的矫治社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和解决犯罪社会问题,保障社会安定和维护犯罪者正当权益等功能。
  
  中国的矫治社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人民政府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把犯罪分子家属的救济等项社会服务,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范围之内。矫治社会工作主要是对犯罪者的改造、教养和生活服务,以及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和预防。从事这项工作的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政府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三个像",即像父母对待儿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还采取"六个字",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协助他们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重新做人;对他们经常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教育、认罪服罪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并给予医疗、卫生服务。这些矫治社会工作措施在实践中已取得显著成效。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还不断改善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文明管理、严格管理,以提高矫治社会工作的效能。
  
  中国政府对防治犯罪和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采取了综合治理的措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经济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密切配合,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工作范围,全面解决违法犯罪问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人民政府对一些可以不送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场所的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了在社区内由群众监督、教育或进行管制,并由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辅导。这样使大批违法犯罪分子获得了新生。80年代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矫治社会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开展。各地组织司法、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和基层单位,通过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周、宣讲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靠群众,建立和健全各种形式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对民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调解与疏导,防止发展为刑事犯罪;对于偶尔失足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感化,使之迷途知返。这些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对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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