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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ad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book
交通事故责任书
2)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交通事故责任
1.
However, their insurance provisions directly link the insuran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with th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of the driver.
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均以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但是在保险条款设计中却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与驾驶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直接相关。
2.
This thesis, relying on the traffic accident process as well as focusing on the connotation of confirmation of liability, states the concept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legal liability in chapter one.
本文依托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以责任认定的内涵为着眼点,在第一章中论述了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第二章论述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对交通事故原因进行了定性分析,对原因之于结果的作用力进行定量分析,第三章论证交通事故责任者法律责任的阻却事由,即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人,由于无期待可能性、不可预见的加重结果、过失的正当防卫等原因而不承担公法责任,也可以因执行职务、车辆挂靠而不承担私法责任,从而进一步阐明了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3)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交通事故责任
1.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and traffic accident crime——and the reliant principle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re suitable;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兼论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
2.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 can t be directly thought as a subjective fault of the litigant;2.
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因果关系中的作用决定的 ,所以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 ,应注意这几个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的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不一定周全了事故的所有原因力 ;交通事故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4)  On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论交通事故责任
5)  traffic accidents report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traffic accidence responsibility insurance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补充资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968年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对公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制定的统一抵触规则。1971年5月4日开始签字,1975年6月开始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止,批准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鉴于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乃于第1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首先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以后再继续制定其他公约(见《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公共道路、公共场地以及某些公众有权出入的非公共场地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铁路水路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包括引起事故的车辆及受害的车辆,不论其为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公约只适用于由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包括由汽车制造缺陷、道路或场地失修及其他情况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公约只规定交通事故契约外的民事责任,不包括契约的责任,但公约对契约外的民事责任的意义没有确定,各国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上仍然可能发生分歧。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时亦应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为事故发生地的内国法(第3条),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因为事故发生地与案件的关系有时只是偶然性的,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
  
  由于车辆登记地大多是车辆保险地,公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适用车辆登记地的内国法:①对司机、车主、车辆持有人及其他对车辆享有权利的人的责任。②受害人为乘客而其惯常居所不在肇事地时。③受害人非乘客而其惯常居所在车辆登记国时。受害人不止一人时应分别考虑应适用的法律。但如果有几辆车同时牵涉到事故中,上述情况只在各该车辆都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法。肇事地点车辆以外的人所负责任,也只在其惯常居所都在登记地国时,才适用登记地法。
  
  没有登记的车辆或同时在几个国家登记的车辆,以车辆惯常停放地的内国法代替登记地的内国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车辆有密切关系的是其惯常停放地。通常这个地方可能就是登记国中的一个。
  
  对乘客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其所携带的物品,对车主赔偿所适用的法律也适用于车上所载除乘客所带以外其他物品的赔偿。但对车外物体损害的赔偿,受事故发生地法律支配。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如何,在决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考虑出事地点在出事时的交通规则及安全规则,作为决定责任大小的参考。应适用的法律支配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责任的条件、范围、免责的原因、赔偿的方式、消灭时效及诉讼期限等。公约也规定了受害人对赔偿义务人的保险者直接起诉时所根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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