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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armer's equal right
农民平等权利
2)  farmers rights
农民权利
1.
The paper analyzes the evolution of farmers rights issue and,studies the features,status and role of farmers rights in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putting forward the basic policy thinking to find a way out of farmers rights.
分析了农民权利问题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重点考察了农民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的性质、地位、作用,提出了解决农民权利问题的基本政策思路。
2.
Guaranteeing on farmers rights is indispensable and significa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s socialism modernization in China.
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民权利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
The basic question of the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is the issue to guarantee the farmers rights.
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农民权利保障问题。
3)  peasant right
农民权利
1.
In the process of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the peasant rights are often violated from the other interest.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较低,维权意识较弱,农民权利经常受到来自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侵害农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2.
It is urgent that a more comprehensive mechanism involving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supervision and social security,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peasant rights.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流转步伐加快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因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配套,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迫切需要从立法、执法、监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机制,加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4)  peasants rights
农民权利
1.
The efficient solution to the "peasant, countryside and agriculture" problem relies on the protection and rescue of the peasants rights.
“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落脚在农民权利的保护上。
5)  farmer right
农民权利
6)  On Farmers Right of Economic Equality
论农民经济平等权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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