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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bor law profit
劳动法益
1.
Chines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expanded the scope of labor law profits and protection efforts, which is the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in a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ruling on the country.
国家适当扩大刑法对劳动法益的范围和保护力度,是“科学发展观”理念在执政上的具体表现,劳动刑法在中国的诞生和发展是时代的选择,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能顺应现实的发展的需要。
2)  lawful rights of labour
劳动法律权益
3)  legal labor right
合法劳动权益
1.
While the public concerns the legal rights of employees,the legal labor right of employers has been long ignored.
在社会公众观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同时,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权益却长期被忽视,但目前的状况是许多用人单位自身劳动权益屡受侵害,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正呈现日益强化的趋势。
4)  labor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劳动者合法权益
1.
The Labour Law of PRC should become an all-round,concrete code in order to protect labor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劳动法》应该真正成为一部内容全面、标准具体的法典式的劳动法,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  labour efficiency
劳动效益
6)  Labor Gains
劳动收益
补充资料: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前者指劳动者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后者指超出上述范围的劳动。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在原始公社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的劳动所获仅能维持最低的生活,因此人们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不存在剩余劳动。到原始公社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逐渐产生了剩余劳动,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私有制,产生了剥削和阶级。恩格斯说:"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这就是说,阶级是在剩余劳动出现而生产又不是高度发展的时候产生和存在的。
  
  在剥削制度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也就是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划分。但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下,农奴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明显地划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采取工资的形式,表现为整个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则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表现为预付资本的产物,这样,工人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从而掩盖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界限,抹煞了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的区别。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性质,从而揭露了资本主义工资的实质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此,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不再由劳动力价值决定,剩余劳动也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从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也被消除,不再表现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划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和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必要劳动的范围将日益扩大。
  
  K.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5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仍然存在着剩余劳动,而且要求它不断增长。因为只有剩余劳动的不断增长,才能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扩大,从而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为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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