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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fault theory of restricted free will
相对意志自由罪过理论
2)  the crime theory of free will
自由意志罪过理论
1.
Under the particular historic circumstance of capitalistic economy in modern times,in the political need of bourgeoisie opposing feudal autocratic system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and infiltration of the social ideology determined by particular social reality,the crime theory of free will with affirming rationality as one of its natures comes into being.
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出于资产阶级反封建反专制制度的政治需要,在由特定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社会意识的熏陶和浸润下,以认肯理性为特征的自由意志罪过理论脱胎而出,而就历史发展的总体而言,情感因素却一直未能在罪过理论之中获得一席之地。
3)  relative freedom of the will
相对意志自由
1.
The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ity is a means of liability fixation,which bases on the theory of relative freedom of the will in criminal law of Germany and Japan,and compromises the theori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moral oblig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society.
人格责任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
4)  theory of will
自由意志论
5)  On the Liberty of Will
论意志自由
6)  property right freedom theory
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
补充资料:意志自由与必然
      哲学、伦理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作为伦理学的范畴,意志自由是当人们确定行为时和行为过程中,在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进行思考、判断、选择的一种能力,它是人的道德意识能动作用的主要表现。必然是指社会道德的客观规律或客观要求。道德上的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的道德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的客观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伦理学角度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关系,对人们选择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确定道德责任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任何一个人的道德行为,都是他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人若没有意志自由,便无从评价其行为的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但是,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到什么程度,不仅与他所处的时代、阶级有关,而且与他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程度有关。他对客观必然性或客观道德要求认识得愈深刻,意志的自由就愈大;反之,对客观必然性或客观道德要求没有认识,意志就不能自由。而犹豫不决往往是以认识很少或毫无认识为前提的。
  
  西方伦理学史上的典型观点  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西方伦理学家长期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以及世界观上的不同,伦理思想家们观察研究这一问题的角度、内容及其观点都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相反。其中意志自由论和机械决定论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发生过很大的影响。
  
  意志自由论  持这种观点的伦理思想家认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因而人有选择自己行为善恶的能力,而善恶是由人的意志选择的行为决定的,所以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他们又把自由和必然看成是相互排斥、绝对对立的东西,强调人的行为的意志自由,而且认为这种意志自由可以不受客观必然性约束。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指出,人的行为如果受客观的因果必然律支配,不能自由地遵守"绝对命令"的要求,那么道德律令就会失去任何根据和要求。他举例说,如果这样,那么任何不道德和犯罪的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把他的行为说成是受客观因果律支配,由环境或外界条件决定的,自己则可以不负责任。因此,康德所强调的意志自由,是和客观必然性绝对对立的自由,是完全脱离现实世界的先验的自由。康德的整个道德学说是建立在这种与必然性绝对对立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的。唯意志论者A.叔本华进一步把意志自由论推向极端,他把意志看作是世界的本原,认为人求存、求生的意志,是世界上一切斗争、灾难的根源,人的自私、卑贱等行为,也都是由人的意志本性决定的。20世纪的存在主义者J.-P.萨特等人,主张绝对自由。萨特在其《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一文中说:"不容有决定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他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绝对自由选择的结果,因而要人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
  
  机械决定论  在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持机械决定论观点的伦理思想家强调人的行为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的,人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他们批判了自由意志论者把人们在行为选择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受威胁、利诱、强制的自由,与那种不受客观必然性支配的自由混为一谈的错误。在他们看来,人的主观意志既然有不受外界威胁、利诱、强制而选择行为的自由,因此,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他们最终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也未能看到人可以在多种可能性中选择自己的行为。甚至有的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在一切场合都是由外界客观必然性决定的,最后,把一切责任都推给社会、环境去负责,完全与行为者本人无关。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P.-H.D.霍尔巴赫说:"人一生的欲望和行为都是由人不能自由选择的那些交往、习惯、职业、娱乐、言谈、思想所预先决定的,......人从生到死,没有哪一瞬间是自由的"(《健全的思想》第76~77页)。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既反对意志自由论,也反对机械决定论,并指出前者的错误在于夸大人的意志自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行为应受客观必然性的支配;后者则否定人的意志自由,从而也否定了人所应负的道德责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任何一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们总要受到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社会、阶级、道德等必然性的制约。人们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有认识、选择善恶的能力,即在几种可能性中,可以有相对的选择自由。人们对历史必然性及其在道德上的反映认识得越深刻,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就越自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在道德上的反映,就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客观要求,人们只有认识了这种客观要求,才有选择道德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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