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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wer supply contract
供用电合同
1.
Based on the stipulations of“contract law”and also in combination with power trading practice,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o exercise discomposure demurrer right in power supply contract as well as ho.
笔者试图立足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电力交易实践,论述供用电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如何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防范电力经营风险。
2)  electric power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
3)  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contracts
可中断供电合同
4)  supply contract
供需合同
5)  supply contract
供应合同
6)  gas supply contract
供气合同
1.
Discussion of deadline for Pay and take gas supply contract;
“照付不议”供气合同期限的探讨
补充资料: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contract of electricity supply and demand

  且发生损害事实的举证又十分困难.因此,世界各国对违反供用电合同所引起的经济贵任,都不采用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而采用按实际可能损失的电量及相应的电价进行赔偿。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避免了供用电双方惧怕赔不起而不愿签订合同,二是避免损害举证上的困难与纠纷;三是简化损失计算方法,统一赔偿标准。 (8)有连带责任的合同。电能质量不合格,有供电方的责任,也有用电方的原因。为了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用户有义务保持应有的技术状态,有义务遵守各种技术规范和各种安全规定。这种连带责任的现象,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少见的。 类型与形式供用电合同一般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供用电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在中国,考虑管理的需要,按照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区别不同用户,一般分6种类型: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夏购电合同、特殊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除特殊用户和居民用户外,根据供电方式和供用电管理关系的复杂性,选择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或夏购电合同的方式,与企业、事业及其他用电单位确立供用电关系,这种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的标准格式合同。对特殊用户,可能因供用电设施管理关系复杂,或因供电方式特殊,或者电价需合同特别约定等情况需要分别签订有不同特殊条款的合同,这种特殊合同为书面形式的非标准格式合同。此外,根据需要在标准格式合同和非标准格式合同中,还会有若干个内容的具体协议(如:委托转供电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并网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目前居民用电多数都没有书面供用电合同,而采取用电申请登记表或电费通知背书等形式确立供用电合同关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 kV(含6kV)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V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夏购电合同.适用于向供电企业夏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的情况。 (5)特殊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电价特殊和供用电管理关系特殊的用户。 (6)居民供用电合同,适用于居民用户,一般为背书合同。 作为合同附件的主要协议有: (l)委托转供电协议。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协议。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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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