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抗诉监督
1)  Protest supervision
抗诉监督
2)  prosecutor-protested supervision power
抗诉监督权
3)  rappeal against trial supervision
审判监督抗诉权
4)  Nonprocedural Supervision
非诉监督
5)  Complaints and supervision
投诉监督
6)  supervision to suit
诉讼监督
1.
On the view of Lenin,the function of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comprise of not only the general supervision but also the supervision to suit and uniform legal system.
在列宁看来,检察监督的职能既包括一般监督,又包括诉讼监督,还包括法制统一的监督。
补充资料:抗诉
抗诉

    中国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提请重新审理。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抗诉与上诉都是提请重新审理,上诉是由被告提出,而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国和许多国家都规定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抗诉则是由人民法院提出,经抗诉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刑。
   抗诉分两种:①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的为5日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抗诉期限由10日改为3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抗诉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