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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finance of the Song Dynasty
宋朝财政
2)  the government of Song Dynasty
宋朝政府
1.
Aiming at the phenomenon of infanticide,the government of Song Dynasty took some preventive and assistant measures which to some extent mitigated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saved a number of infants,stabilized the population of that time,and were helpful for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溺婴、弃子的现象和习俗,宋朝政府采取了预防性和辅助性等慈幼措施。
3)  finance of the Qing Dynasty
清朝财政
4)  Diplomatic Policy to Song Dynasty
对宋朝政策
5)  On the Moral Politics of the Song Dynasty
试论宋王朝德政
6)  Song Dynasty
宋朝
1.
Local Labors and the Rural Administrative District System in Song Dynasty;
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2.
The Protection and Limitation of Buddhism in Song Dynasty;
论宋朝对佛教的保护与限制政策
3.
Peili Law in Song Dynasty and Pei Forces in the Xiang Forces;
宋朝的配隶法与厢军中的配军
补充资料:宋朝兵制
      中国宋朝(960~1279)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南方经济发展较快,北和西北地区民族矛盾转趋激烈。1127年后,金兵继续南下,宋政权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军事制度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总的是吸取晚唐、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皇帝加强集权,削弱大将兵权,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供养大批招募来的军队,募兵制始终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时期  皇帝直接掌握军队的建置、调动和指挥大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职官》)。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调发全国军队,"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值,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宋史·职官》),设有枢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分统全国禁兵和厢兵,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等,地位低于枢密院长官。枢密院与三衙分握发兵权和管兵权,互相牵制。率(帅)臣在平时统领同驻一地的各司军队,即同驻一地的军队平时要受三衙和率(帅)臣双重统辖。战时,军队受枢密院调发,由皇帝临时派遣统帅(率臣),给以都部署、招讨使等头衔,率兵出征,事已则罢。这样就使兵将分离,将不专兵。此外,还设有兵部,只掌管仪仗、武举和选募军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厢兵和乡兵,在边境地区还有蕃兵等。
  
  禁兵是军队的主力,兵额多时在百万以上,主要任务是"守京师,备征戍"(《宋史·兵志》)。禁兵实行"居中驭外"的"更戍制",除驻京师外,还分别到边地或冲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轮换一次,既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劳苦,又使兵不识将,将无专兵,以防止武装割据或拥兵叛上。一般以50人为队,2队为都,5都为营,5营为军,10军为厢。营又通称为"指挥",是作战的基本单位。步兵1指挥为500人,骑兵少于此数。各级主官名目繁多,大体是:厢、军分别设都指挥使,军还设都虞候,营设指挥使,其下尚有都头等。禁兵的给养按规定较优厚,月俸分等发给,年节有赏,大典有赐,行军另有行装钱等。但有的妻室随营,又加军吏克扣严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别是社会地位低下,深受将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发生兵变。
  
  厢兵名义上也是一种常备兵,实际上是一支专任劳役的队伍。它分属各州和某些中央机构,"内总于侍卫司"(《宋史·兵志》)。其组织编制大体如禁兵,给养比禁兵低,主要担负筑城、修路、运输等杂役,多不训练和校阅。
  
  乡兵亦称民兵,有的称强壮、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脱离生产、农隙集结训练的民众武装,以按户选、抽的壮丁或募集的土人组成。其组织编制,各地极不统一,有的设指挥、都等,有的设甲、队等。乡兵服习水土,有的战斗力较强。朝廷遇有边事紧急,也征发乡兵出战,并发口粮和酱菜钱。乡兵有的还可转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边境少数民族组成的武装。在西南边境还有砦兵、峒丁等。任务主要是边境戍守。组织编制因部落而异,常见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对其首领区分不同等级给予钱粮、衣服和土地,对士兵也偶有赏赐。蕃兵、砦兵等熟习边情,勇悍善战。
  
  北宋神宗时,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军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马法和将兵法。保甲法规定10家(后改为 5家)为1保,5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宋史·王安石传》),农隙教战。保马法,即与保甲法相配合的牧养军马之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由官府给予马匹,或按市价发钱自买,每户养1~2匹,免一定赋役,马匹如有死病等情须补偿。将兵法,即改变原来的"更戍制",在全国重要军事地区置将统兵,平时就地训练,战时接受调遣,"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宋史·兵志》)。新法初行,颇见成效,但推行不久,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而被废止。
  
  南宋时期  军事制度较之北宋有很大变化。高宗开元帅府节制诸军。枢密院的军事领导体制虽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军队的能力已削弱,枢密院的军权也随之缩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厢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乡兵建置更为繁杂,制度纷歧。军队的主力为屯驻大兵和三衙诸军。屯驻大兵即抗金各将领所率领、屯驻在前线的军队。其称谓几经变易。后来,朝廷为加强对各屯驻大兵的控制,将其改为御营军或行营护军。绍兴十一年(1141),又剥夺韩世忠、张俊、岳飞等大将的兵权,把他们的部队改为御前诸军,"遇出师取旨,兵皆隶枢密院"(《宋史·兵志》)。屯驻大兵多是亲族乡里和军将的旧时部曲,战斗力较强。其中,岳飞所率岳家军最为著名,有"撼山易,撼岳家军难"之说。此外,三衙分别领率 3支大军,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陕边界还陆续组建10支御前诸军。这13支军队有军、将、队等编制,统兵官有统制、统领、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兵士一般区分为效用和军兵两级,每级又分若干等。每支军队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队人",充辎重、火头(炊事)等非战斗任务。宁宗时,这些制度又遭破坏,往往以文臣控制军队。
  
  两宋的募兵制  宋朝的禁兵、厢兵、屯驻大兵等都实行募兵制。北宋检选禁兵时,初有"兵样",按身长、体魄划分若干等,分送诸道,令如样选募。以后用木梃代"兵样",差以尺寸高下。对应召者,根据身长、体魄以及技巧等确定等级,再按等级编入不同部队。凡"亢健者"拣入禁兵,"短弱者"即入厢兵。应募以后,家属可以随营,本人须黵面涅臂为号,中途不得退役,实则终身为兵。兵员空缺则有时从子弟中补选。如果逃亡或犯罪,惩罚极重,甚至株连亲属和乡里。每遇凶年饥岁,就大量招募破产农民,又往往收编"盗贼"为兵,即所谓"除盗恤饥"。在兵源缺乏时,也捉民为兵。罪犯也成为兵士的来源之一。
  
  两宋军队的兵种及军事法规  两宋时的兵种大致相同。主要是步军,其次是马军。弓弩是重要武器,考核兵士较重视其挽弓能力。另外还有水军。南宋水军规模比北宋为大,已常用车轮战船作战。宋朝重视制造武器,兴办若干厂作,能大量生产弓弩,也能成批生产火药兵器。还设置专门管理武器的机构。
  
  宋朝重视制定军事法规,曾颁布《赏罚格条》。北宋仁宗、神宗时设立武学(军事学校),实行"武举"、"御试"等制度,培养、选任军将。
  
  

参考书目
   〔宋〕王应麟著:《玉海·兵制》。
   〔宋〕陈傅良著:《历代兵制》。
   王曾瑜著:《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北京,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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