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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Enlarging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的界定
2.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always core of the sinc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焦点。
2)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to be accepted by the court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scope
行政诉讼范围
4)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1.
Puzzlement of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难题——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出发点分析
5)  Legal Limits
诉讼范围
1.
On Nature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nd Legal Limits of Lawsuit;
浅析我国行政指导的性质及诉讼范围
6)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archives
档案行政诉讼
补充资料: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以财政机关为被告,按照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财政争议间题的活动。建立健全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财政管理职权,加强财政机关的法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财政行政诉讼的特点是:①诉讼的被告人是国家财政机关,不以财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财政行政诉讼。②针对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对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引起的诉讼,或其他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不属财政行政诉讼③诉讼原告是认为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要认为是受到侵犯,就可起诉,而不论提出的这种侵犯是否能够成立。④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并经受理才能成立,否则不属财政行政诉讼。 财政行政诉讼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财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及时解决财政行政争议问题,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或裁定:①维持原具体财政行政行为。②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财政行为。③被告人重新作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④被告人履行法定职责。⑤变更具体财政行为。财政行政案件一经判决,就无权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判决,只有经由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制监督程序才能改变。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