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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x crimes of embezzlement
六赃罪
2)  the embezzlement crime
赃罪
1.
However,punishing the embezzlement crime was not strict in the actual life.
唐朝后期从法律条文上说,除了沿袭前期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规,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八议"和官当的适用、限制了赃罪自首的条件、扩大了官吏同职连坐的范围、明确了官吏去任仍要追究在任时所犯公罪等方面。
3)  liuzɑng
六赃
4)  determining penalty by counting booties
计赃论罪
1.
There was a tradition of "determining penalty by counting booties"in Chinese ancient legislation.
我国古代关于盗窃罪的立法有着"计赃论罪"的传统,而这一立法传统在近代经过短暂的断裂后,又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中得以体现。
5)  officials crime of bribery
官吏赃罪
1.
Based on bibliometrics analysis of 140 cases of officials crime of bribery in ancient China, this paper holds that studies on officials crime of briber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ree phases from the year of 1980 to 2006, and the study pattern should keep the same pace with the legislation against bribery in ancient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drafting-revision-perfection.
在对140篇有关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1980—2006年,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研究格局与中国古代赃罪立法的"草创—完善—成熟"的历程基本同步;学者对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的研究质量较高,研究热点出现在惩贪肃贿、法律与制度研究两个领域,这种趋势在2000—2005年之间显得更加明显;中国古代官吏赃罪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吏赃罪的犯罪构成、官吏赃罪涉足的领域、官吏赃罪的犯罪走向及趋势等成为研究中的盲点,对受赃法律的动态的、功能的研究不够,研究视角狭窄,研究资助问题突出。
6)  crime related to loot
赃物罪
1.
Starting from the essence,subjective aspects and acting object of the crime related to loot,the article studies arguments in the course of identifying in order to propose a rational identifying standard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赃物罪在实践中是一种高发型犯罪。
补充资料:六赃
      中国封建法律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赃指非法取得的财物。六赃的名称始于唐,并为后代所沿用,但内容有一些变化。唐律六赃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明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清律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坐赃、受财枉法(又分有禄人枉法、无禄人枉法)、受财不枉法(又分有禄人不枉法、无禄人不枉法)和窃盗。计算赃物的标准,唐代以绢的尺与匹为标准,每匹长四十尺,幅一尺八寸;明代以钱贯为标准,每贯钱千文;清长以银两为标准。
  
  受财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封建律典对此种赃罪处罚严峻。唐律"监主受财枉法"条规定,受绢一尺杖一百,每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绞刑。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有禄人枉法赃,通计所受几多人的财物,一贯以下杖七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无禄人受财枉法比有禄人减一等,满一百二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枉法,满八十两的处绞刑,不准用财物赎罪;无禄人受财枉法满一百二十两的处绞刑。
  
  受财不枉法  指官吏收受贿赂,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它比受财枉法的罪轻。唐律"监主受财不枉法"条规定,赃一尺杖九十,每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四十匹加役流。明律"官吏受财"条规定,受财不枉法赃,通算折半,即以二贯算一贯处罚。有禄人一贯以下杖六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刑、徒刑、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受财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以上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有禄人受财不枉法,满一百二十两以上绞;无禄人受财不枉法,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
  
  窃盗  唐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已得财物一尺的,杖六十;每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每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贪污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叫做"监守自盗",按上述盗窃加二等处刑,三十匹绞。明律"窃盗"条规定,凡已实施窃盗行为而不得财物的,笞五十,可以免刺字;得财物的"以一主为重",例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的科罚。初犯须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处绞刑。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以上按照多寡分别处罚杖、徒、流刑。满一百二十贯的,至多杖一百,流三千里。清律规定,窃盗一百二十两以上,处绞刑。
  
  坐赃  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等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是六赃罪中最轻的一种。例如财产受人侵损,受损害一方从侵害一方所得到的赔偿超过实际损害,超过部分按"坐赃"处罚。唐律"坐赃致罪"条规定,赃一尺笞二十;每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至多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明律"坐赃致财"条规定,通算总额折半(以二贯作一贯)科罪,一贯以下笞二十,其余按照多寡分别处罚笞、杖、徒刑,五百贯以上,至多杖一百,徒三年。给予超额财物的人比受财人减五等处罚。清律规定,赃五百两杖一百,徒三年。
  
  受所监临财物  指主管官不是因公事而受下属吏民的财物。唐律"受所监临财物"条规定,赃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每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财人比照受财人减五等处罚,至多杖一百。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加一等处刑;如果是用威力索取财物的,依照"受财枉法"论罪。
  
  
   
  
  强盗  唐律"强盗"条规定,未抢得财物的徒二年,已抢得财物的,一尺徒三年。每二匹加一等,得财十匹以及伤害人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刑。如果手持凶器的,得财五匹处绞刑,伤人的处斩刑。明、清律规定,强盗抢得财物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故不列于"六赃"之数。
  
  明、清律没有"受所监临财物"和"强盗",但有"监守盗"和"常人盗"。贪污自己经管的公家财物的,叫做"监守盗"。明律规定:凡是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从,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赃物一贯以下杖八十,其余按赃物多寡分别处以杖刑、徒刑、流刑,满四十贯的处斩刑。清律规定,监守盗赃银四十两,处斩。"常人盗"指监临主守以外的其他官吏或一般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明律规定,凡是常人盗取仓库钱粮等物,未得财物的,杖六十,可以免去刺字;已得财物的,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即依盗得的总数论罪,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盗官粮"或"盗官物"三字,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以上按照得财多寡分别处杖刑、徒刑、流刑,满八十贯的处绞刑。清律规定,常人盗赃八十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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