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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al status of electronic agent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2)  the status of agent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3)  vicegerency [英][vais'dʒerənsi]  [美][vaɪs'dʒɪrənsɪ]
代理人的地位
4)  Legal Statues of a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5)  the legal station and duty of E-commerce
电子商务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6)  the Legal Status of Fund Managers
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
补充资料: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


  I代理的法律特征]此处的代理是指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代理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行为。代理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主管单位指定或者本人委托而产生的一种资格权。它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有了代理权,代理人才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二,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不仅要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代理权还受到代理权限范围的约束,即必须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属于越权代理行为。作为越权代理行为,因其超过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当然不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第一,由于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所以,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视为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即代理虽属有权代理,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是某人代理人的身份。对这种情况是否确认其代理之效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直接代理的被代理人直接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间接代理又称为行纪。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只承认直接代理为代理关系。英美法系把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代理人没有明确表明代理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要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代理概念的解释上有根本性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将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间接代理(隐名代理)均视为代理关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只承认直接代理为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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