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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aring record
听证笔录
1.
Therefore, we should gradually promote the scope of the hearing, strengthe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hearing record so as to make it consummated.
我国行政公共听证尚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代表遴选机制不健全、听证各方信息不对称、主持人制度设计不科学、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足等问题。
2.
The hearing director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cks independence and specialization;the hearing record lacks effective binding force;the hearing rule is still not complete.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听证笔录缺乏有效约束力,听证程序规则还不健全。
2)  Hearing recording right
听证笔录记录权
3)  the effectiveness of hearing transcripts
听证笔录的效力
1.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hearing transcripts is the core of the hearing system.
听证是体现正义、公开等价值的重要制度,而听证笔录的效力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
4)  executive hearing record
行政听证笔录
1.
The writer of this article holds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executive hearing record should be applied to executive decision,execu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justice auditing procedure,so that its functions can brought into full play as expected.
因此,本文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进行再判定,从诉讼民主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来分析,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及于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5)  On Function of the Record of Hearing
论听证笔录的作用
6)  Listen and take down notes
听录音,做笔记
补充资料: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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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