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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
解决困难的方法
2)  untie a difficulty
解决困难
3)  He was determined to iron out the difficulties.
他决心解决困难。
4)  An inextricable problem.
无法解决的难题
5)  intractable [英][ɪn'træktəbl]  [美][ɪn'træktəbḷ]
难解决的
1.
Based on the scope of question an d the scale of resolution,the concerns can be divided into basic,manageable,and intractable solutions,and reached to a conclusion on challenges probably found in Chinese e-commerce and logistics for the time being and the fu.
基于问题的范围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尺度,将问题按照特征划分为基本的、可处理的和难解决的等三种类型。
6)  The problem is solved on the spot .
困难当场解决了。
补充资料: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methods of
    国家用国际法所认可的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解决其国际争端的方法。
   传统的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大类。强制的方法有: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的方法有: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还发展了国际组织和国际制裁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法使用武力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强制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政治解决方法  即用谈判、调查、斡旋和调停以及和解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谈判指争端各当事国就争执的问题直接进行谈判,以求解决争端。调查则是由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就引起争端的事实进行公平调查,辨明事实,提出报告书,以促进争端的解决。调查结果对争端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斡旋是由第三方促成争端各当事国自己进行谈判,而该第三方自己并不直接参加谈判。调停则是由第三方积极参加甚至引导谈判。斡旋和调停可以由第三方应各当事国的请求而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主动提供。斡旋和调停只具有建议性质,各当事国可以自由决定接受或不予接受,因此,斡旋和调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和解,又称调解,指由一个和解委员会查明争端中的问题,作成报告书,促进当事国和解。和解不仅要查明事实,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但这种建议对争端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解决方法  即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仲裁 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见国际仲裁)
    司法解决  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一般性的国际司法机关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国际联盟于1922年设立了国际常设法院。联合国于1946年设立了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于1946年解散,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所代替。
   国际常设法院院址设在海牙。最初由11名法官组成,后增加到15名,法官由国联大会和国联行政院选举产生,任期9年  受理国联会员国和在一定条件下其他国家提交的诉讼案件,也可以就国联大会和行政院提交的争端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基本沿袭了国际常设法院的规定。院址也设在海牙,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组织和执行职务,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就常设仲裁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的名单内选举 。法官任期9年 ,可连选连任 ,每3年改选1/3 ;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互相推选产生,任期3年,也可连选连任 。目前 ,国际法院的法官席位分配与安理会的席位分配基本上一致。自1984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派了自己的法官。此外,还有一种临时法官,也称专案法官,是争端当事国在国际法院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时选派参加该案的审判工作的,其地位与其他法官完全平等。法院还设有一个书记处,负责处理法院的日常事务。
   
   

1994年2月以色列外长佩雷斯同阿拉法特在开罗就加沙地区自治问题进行磋商

1994年2月以色列外长佩雷斯同阿拉法特在开罗就加沙地区自治问题进行磋商


   
   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仅限于国家。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而非一概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诉讼管辖的范围包括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强制管辖案件。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书面程序指以诉状、辩诉状等书状送达法院和各当事国。口述程序指法院对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和辅佐人的审讯。法院的判决由出席法官的过半数决定。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如有一当事方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的义务,他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采取办法,执行判决。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指法院应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请求,或应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请求,就它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关于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法院对于提交的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裁判时应适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此外,如果经当事国同意,法院也可以依“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判。
   国际司法解决和国际仲裁都是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但二者有所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司法解决是通过按一定规章成立的法庭,并按照规章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而仲裁是通过由争端当事国选定的仲裁人,按照当事国协议的程序和规则进行的;司法解决是“依照”和“适用”国际法进行判决的,而仲裁是“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裁决。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除了以上一般性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关外,地区性或专门性国际仲裁机构和法院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如:欧洲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
    国际组织解决方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争端未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者,应提交国联行政院。经行政院决定或经争端一方的请求,也可将争端提交大会,由大会作出报告。《联合国宪章》规定,地区性争端提交安理会之前,应先由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安理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也应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应具有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的职权。有的区域组织还有常设的专门的和平解决争端机构 。如: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规定,“美洲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国际争端,在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之前,必须交由本宪章所规定的和平程序处理。”国际联盟大会和行政院也有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能,但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现在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巨大作用。《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规定,任何争端如未能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应提交安理会;安理会如果认为该争端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可以建议适当的方法或程序,或建议解决争端的条件。安理会的决议具有拘束力,各会员国有义务履行。大会也有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但如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授予的职务时,大会非经安理会请求,不得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
    强制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报复和报仇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报复指受到虽然不是非法的,但是不友好的 、不公平的行为损害的国家,对于实施这种行为的国家,报以相同的或类似的行为。报复通常不涉及使用武力。报复目的一经达到就应终止。报仇则是指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国家 ,作为还报而对实施这种行为的国家采取本来是非法的强制手段,以迫使该国接受受侵害国家所提出的解决条件。此外 ,还有所谓的平时封锁和干涉都曾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也曾是大国对弱小国家进行侵略和压迫的幌子。总之,无论哪种强制方法,都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以内,否则就构成对他国的侵略。
    国际制裁解决方法  指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惩处 ,包括单独制裁和集体制裁。(见国际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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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