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hinese court/English court
中国法院/英国法院
2) British court
英国法院
1.
The article also probed the impacts of Brussels Regulation 44/22001 when an anti-suit injunction is made by a British court agains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r to protect London arbitration.
分析止诉禁令与仲裁的关系,归纳申请伦敦仲裁一方当事人面对另一方在其他国家法院起诉的对策,探讨《布鲁塞尔规则》对英国法院就欧盟法院诉讼作出止诉禁令的冲击后,提出保护伦敦仲裁与针对the"Front Com or"案可以考虑的6个对策及向英国法院申请止诉禁令的原则等。
3) Chinese Courts
中国法院
1.
Empirical Study on Chinese Courts Jurisdiction on Foreign-related Cases;
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
4) the Queen's Bench,ie a division of the British High Court of Justice
英国高等法院.
6)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1.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国际法院对国际人权法的贡献
2.
On Counter-claim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反诉问题研究
3.
Challenge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and Advi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To Commemorate the 6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纪念国际法院成立60周年
补充资料:税务法院
专门行使税务诉讼案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协调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税务法院受理的税务诉讼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或计算方法等有异议提起诉讼。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章事项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并损害当事人权益提起诉讼。
美国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出现较早,于1924年设立税务上诉局,受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案件,1942年改称法院,1969年又改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专门法院。1980年以前,还设有美国联邦关税法院。税务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当局干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不服,可以在缴税前向税务法院起诉,由该院作出裁决;如仍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由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德国设有财政法院专门审理有关征税、关税等财政纠纷。
中国尚无专门审理税务诉讼的单独税务法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在规定的斯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见税务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
税务法院受理的税务诉讼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或计算方法等有异议提起诉讼。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章事项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并损害当事人权益提起诉讼。
美国行使税务案件审判权的专门机构出现较早,于1924年设立税务上诉局,受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案件,1942年改称法院,1969年又改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的专门法院。1980年以前,还设有美国联邦关税法院。税务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当局干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不服,可以在缴税前向税务法院起诉,由该院作出裁决;如仍不服,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由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德国设有财政法院专门审理有关征税、关税等财政纠纷。
中国尚无专门审理税务诉讼的单独税务法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可在规定的斯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见税务行政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