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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ual legal professions
二元化律师制度
2)  lawyer system
律师制度
1.
The function of lawyer system and lawyer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律师制度及律师在政治文明建构中的作用
2.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 System;
试论律师制度的完善——通过改革推进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发展
3.
The lawyer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a country s judicial system.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其内涵与律师制度的本质相关,也与一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与法制建设思想紧密联系,从而赋予律师制度不同的特点。
3)  dualization system
二元化制度
4)  dual law system of land
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
5)  Dual system structure of rural and urban areas
城乡二元化制度
6)  dual housing system
二元化住房制度
补充资料:元照律师(1048~1116年)
【元照律师(1048~1116年)】
  元照律师,字湛然,俗姓唐,浙江余杭人,是北宋时期弘传律宗和净土教的一位高僧。他幼时依钱塘祥符寺慧鉴律师为童行(沙弥候补者),治平二年(一〇六五年)遇度僧考试,因通诵“妙法莲华经”得度,时年十八。熙宁元年(一〇六八年)和同学择瑛从神悟处谦(一〇一一~一〇七五年)习天台教观,同时博究诸宗,而以戒律为主。后览天台“净土十疑论”,始归心净土法门。并依善导之说一意专持阿弥陀佛名号,发愿领众同修念佛,更编成“净业礼忏仪”(今佚),以自修持。又因神悟劝令“阐明‘法华’宗旨,以弘四分戒律”,于是历游温、台二州,从事参学。元丰元年(一〇七八年),他从广慈慧才受菩萨戒于西湖雷峰。此后,博究南山一宗律学,搜集道宣著作,撰“南山律师撰集录”。常布衣持钵,乞食于市。后住灵芝宗福寺从事著述。
  元丰八年(一〇八五年)十二月,高丽僧统义天(?~一一〇一年)率弟子众来求法,主客(接待外宾官名)学士杨杰陪伴到杭州,曾至西湖灵芝寺谒请元照开示律仪,时元照正讲“四分律删补羯磨疏”,即为演说律宗纲要并授菩萨戒,义天并请得元照所著书携归高丽雕板流通。
  其后,元照鉴于当时禅僧轻视戒律和念佛,乃于绍圣三年(一〇九六年)翻刻唐“慈愍三藏文集”(即慧日著「往生净土集”),倡导依经律修持,因此引起僧众的攻击,并被控伪造“慈愍文集”。元照乃上书叙明颠末,并检讨古本为证,其事始寝。
  绍圣五年(一〇九八年)二月,元照于明州(今浙江宁波)开元寺,建筑戒坛依律传戒。政和六年(一一一六年)九月一日圆寂,年六十九,葬于灵芝寺西北隅。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一一四一年),谥号大智律师,一般称为灵芝律师。
  元照的思想,主张戒律和净土并重。他常对门徒说:“生弘律范,死归安养,平生所得,唯此法门。”又说:“化当世无如讲说,垂将来莫若著书。”因此他出家后数十年间,以奉持戒律,专修净土自行;以聚徒讲学,弘法著书,并祥究律宗传承,楷定南山九祖,后世称为律宗中兴的大师。
  元照力说比丘受持净戒的必要。他说:“出家之人,若禅若教,以至房居,所习虽殊,未有不登坛受戒者。世多偏学,见学律者薄为小乘,见持戒者斥为执相;而不观己身削发染衣,复不思自心登坛纳具。且受不持,虽受何益?”元照认为入道归心,须有始有终。有始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一切时中,不可暂忘。有终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他的往生观,又属于他力本愿的范畴。他说末法之时,自无道力,唯净土法门是修行经路。因此门全假他力,即弥陀世尊本誓愿力,光明摄取之力,但具信愿行三法,即得往生。
  元照以二种教观,判别释迦一代佛教,以求在娑婆世界入圣得果的教法,为娑婆入道教观;以修行往生净土的教法,为净土往生教观。此土入圣的教观,有大小偏圆之殊;净土往生的教观,则是圆顿纯一大乘。元照的弟子戒度评价这二教观说:“约娑婆、净土二土,分别教观之纯杂,为前古所未闻。”(“观无量寿经义疏正观记”)元照以为娑婆入道,以观心为主;净土往生,以观佛为要。他在“观经义疏”,盛倡观佛之法;后来在“阿弥陀经义疏”,一转而高扬执持名号的功德。他劝不能观佛者,可依称名之法而往生。元照又因得襄阳龙兴寺石刻“阿弥陀经”括本,有“专持名号即是多善根”之语,逐依之以称名为首要,布施、造寺等一切福业次之。由于称名善根故,即能灭罪往生(戒度“阿弥陀经疏闻持记”)。
  元照又唱律、禅、教三学一源之说。他说:“律,佛所制也;教,佛所说也;禅,佛所示也。”这是远承慈愍慧日的思想而来的。他又说:律非学无以自明,教非学无以自辨,禅非学无以自悟。故律、教、禅,同出而异名,即同出于一心,主张无分别地加以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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