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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dustrial product appearance design law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2)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品外观设计
1.
This article would aim to identify the exact definition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works of applied art" and "industrial design" and explore the best mode of protection.
通过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艺术品”两者的法律含义和关系,本文得出结论:“外观设计”应属“实用艺术品”中具有新颖性的那部分。
3)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存
4)  industrial design registration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
5)  failure to work an industrial design
未实施工业品外观设计
6)  industrial external-design right
工业外观设计权
1.
Copyright or industrial external-design right can be applied to protect the works of applied art and the privy can determine which to be used,however.
对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采用工业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权利保护模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选择了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种保护模式。
补充资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Hagu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DepositofIndustrialDesigns),称《海牙协定》,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协定之一。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缔结,于1928年生效,并成立了“海牙联盟”。该协定自签定后做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海牙文本、1934年伦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经修订补充),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
《海牙协定》共分5部分。包括:第1部分,1934年6月2日伦敦议定书,(1-23条);第2部分,1960年11月28日海牙议定书,(1-33条);第3部分,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附加议定书,(1-8条);第4部分,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补充议定书(1-12条);第5部分,1975年8月29日日内瓦议定书(1-12条)。《海牙协定》其主要内容为:具有任何一个海牙联盟成员国国籍或在该国有住所或经营所的个人或单位都可以申请“国际保存”。申请人只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一次申请,就可以在要想得到保护的成员国内获得工业品设计专利保护。申请国际保存时,不需要先在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得到外观设计的专利的批准,只通过一次保存,可以同时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国际保存的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延长5年。
1999年《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的缔结,目的是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用户的需求,为那些由于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而不能加入1960年海牙文本的国家,加入该协定提供便利。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