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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ritish juvenile justice
英国少年司法制度
2)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少年司法制度
1.
In the reform of judicial system,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perfect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in conformit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juvenile judicial guidelines,which is an urgent necessity for educating and saving the juvenile delinquents.
建立完善系统的、符合少年司法国际准则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挽救失足犯罪少年的迫切需要。
2.
The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reached an identical concept that non - adult criminals shall avoid being imprisoned.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
3)  Ancient juvenile judicial system
古代少年司法制度
4)  the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1.
With the vis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this text made thorough analysis and study to the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f our country with tiny view and macro view.
本文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切入点,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我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5)  American juvenile jurisdiction
美国少年司法
1.
American juvenile jurisdiction has not been restrained by proper legal procedure for a long time,which is regarded as a favorable exception to the guilty youth.
与美国少年司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改革之前相似,中国目前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的处置,同样基本上没有任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这样的状况急需改变。
6)  juvenile justice
少年司法
1.
Establishing an independent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handling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under the concept of protectionism was once the American pride and the model for other country to study.
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保护主义的理念下处理少年犯罪,曾经是美国的骄傲,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范本。
2.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society,i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s to be reformed,the concept of juvenile justice must be clearly and correctly understood.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少年司法的正确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设计出既符合少年司法科学意义、又尊重中国现实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
3.
The origin and change of the American juvenile justice shows that, no matter how hypocritical or straight it is, the strength of the change lies in the juvenile controlling from the adult society.
本文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史的考察发现,无论是多么伪善或者直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背后的推动力均主要源自成人社会控制少年的需要;而少年司法政策的演变规律则呈现出在福利与惩罚之间调整其立场,在总体上走向折中主义的趋势;作为一种“隐蔽而迂回”的少年控制策略,福利是建构少年司法的旗帜,也是少年司法变迁中难以背弃的根基。
补充资料: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沿革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此外,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不服当地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裁判所发展很快,但一般都不具有终审管辖权,不服裁判所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向普通法院上诉。
  
  法官一律采用任命制。大法官、法官上院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荐,英王任命。英国没有司法部,大法官拥有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法官必须是"法律协会"的出庭律师,并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法官一经任命,非经本人同意,一般不能被免职。最高法院法官则为终身职。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法官薪水很高,待遇优厚。
  
  英国检察系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是英王的法律顾问,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主持重要案件的起诉,并出席有关英王权利案件的审判。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庭审程序。大部分民事案件不经庭审而以简易程序裁决,庭审程序很繁复。判决大多委托行政机关执行,包括强制返还、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资以及破产清算等。刑事诉讼分简易程序和起诉程序。简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也可起诉),可诉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诉程序审决(也可用简易程序审决)。由于起诉程序审决必须有陪审团陪审,故又称陪审程序。上诉方式除一般上诉外,可就法律问题以"报核"形式上诉。高等法院王座庭可对审判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制度  高等法院对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判决实行审查,但不审查议会的立法。最初主要审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为、下级法院和各裁判所的判决,后来逐步开始审查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某些行政行为。
  
  陪审制度  源于诺曼王朝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了下来。最初适用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1873年后,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采用陪审制度。原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1933年取消了大陪审团。1939年陪审团人数由12人减至 6人(叛国罪除外)。担任陪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
  
  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分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两种。出庭律师听取诉状律师的诉讼情况介绍,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出庭辩护,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出庭律师可申请皇家大律师,享有多种特权。诉状律师主要负责承办当事人的不动产转移、遗嘱书立、契约签订等一般法律业务,以及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也可在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大部分情况下则负责联系诉讼当事人和充当出庭律师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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