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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w of ancient times
古代律学
1.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oral law and substantial law implemented by Rites and the law of ancient times giving attentions both to interior explanation and exterior explanation of legal methodology.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唐律疏议》进行文本解读,指出其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个基本特征,即由礼所实现的道德法与实在法之间的统一性和古代律学在法律方法论上对于内部解释与外部解释的兼顾。
2)  Zhongguo gudai lüxue
中国古代律学
3)  ancient law
古代法律
1.
Up to Tang dynasty,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ancient law had reached a rather advanced level.
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在唐代达到了一个高峰,司法鉴定技术广泛运用于审判实践。
4)  A Brief Analysis on the Ancient Law of China
中国古代律学浅论
5)  chemistry in ancient times
古代化学
6)  anci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古代医学
1.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is thought,the ancien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ormed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such as “human body has yin yang and five elements”,“nature has the ability to make a diagnosis.
我国古人崇尚“天人合一”的生态观,这与当代生态伦理观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中国古代医学正是在朴素的“天人合一”生态观的指引下,形成了“人体阴阳五行说”、“自然诊治”、“自然保健”等一系列具有现代生态伦理思想的理论和实践,对人类健康及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补充资料:中国古代律学
      律学既是音乐学、也是声学的组成部分之一。中国古代认为"律者,清浊之率法也"(蔡邕《月令·章句》)。它以乐音为研究对象,用数理方法研究发声体及其音高(频率)之间的规律。
  
  音与律 中国古代对律学一向比较重视。《尚书·尧典》中就有"同律度量衡"的记载。 二十四史的大部分都有律历志,其中有关于律的内容。从出土文物如石磬等的研究,夏、商时期的人已有绝对音高概念。可能在殷商时期,中国已产生了五声,即宫、商、角、徵、羽,以此构成五声音阶;可能在西周时期,又发展为七声,即在五声之外增加了变徵和变宫两个变声,以此构成七声音阶。古代人是靠听觉器官来判别这些音的音高的,即"以耳齐其声"(蔡邕《月令·章句》)。
  
  由于对成组乐音的认识,就产生了十二律。其名称为: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和应钟。考古发现,西周中晚期的编钟已刻有以上一些律名的铭文。这个稳定的命名关系,以黄钟律为标准音高之首,依次各按半音关系顺序排列。
  
  中国古代用"大"或"浊"字表述低音,用"细"或"清"字表述高音,并以"为声有迟有速"的"迟"、"速"两字表示发声体的振动衰减的快慢(《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一《昭公元年》),以"比"表示两个乐音的音高相同,以"平调"或"和调"表示人为地使两个同高度的乐音共振,以"应"表示共振现象(《国语·周语》)等等。
  
  正律器与管口校正  正律器指用于确定标准音高的律管或弦准,以它所发出的音作为黄钟音的标准高度。大量文献表明,中国古代普遍以律管作为正律器,可能是因为它比弦较少受到风雨燥湿的影响,但也不排除古代人首先根据即时调好的标准弦音而确定律管的长度,然后再以该标准律管来校准各种乐器的管或弦的长度。由于历代典籍没有留下有关律管的管径、孔径、开管或闭管、吹奏法等必要资料,加上历代度量衡单位的变迁,因而它的绝对音高已难于考订。但是,正律器无疑经历了逐渐精确的过程。如早先规定黄钟宫音的律管长"三寸九分"(《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后规定"长九寸,孔径三分,围九分"(《月令·章句》)。这表明古代人知道管音不仅与管长,而且与孔径有关。
  
  用管作正律器,必须考虑管口校正问题。晋荀勖第一次提出了管口校正的一种方法,以管作正律器从此成为标准。荀勖的管是同径开口管。明代乐律理论家朱载堉以"围径递减"方法确定管口校正数。他们的方法都是当时声学上的先进成就。
  
  汉代乐律家京房曾制作一种"状如瑟"的正律器,叫做"準"。在不考虑管口校正时,他正确地认为"竹声不可以度调"(《后汉书·律历志》),并因此把正律器从管改为弦。后来以弦作正律器逐渐被人认识。南朝梁武帝熟悉钟律,据《隋书·音乐志》记载,天监元年(公元502)自定四器,"名之曰通。通受声广九寸,宣声长九尺,临岳高寸二分,每通皆施三弦"。各弦粗细不一,均有精确的规格,用以正律有"悉无差违,而还相得中"的结果。
  
  律制的发展  两周时期,中国见于《诗经》记载的管、弦等乐器有29种。乐器的大发展,使人们至迟在春秋战国之际定性地总结出"瑟以小弦为大声,以大弦为小声"(《韩非子·外储说》)以及"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晋书·律历志》)的规律。
  
  中国最早的乐律计算方法是"三分损益"法。这是将主音律的弦(或管)三等分,取其两份(全管长的2/3,为损一),或增加一份(全管长的4/3,为益一),依次确定十二律中其他各律的方法。按此律制计算的律,称为三分损益律。它首见于《管子·地员篇》,大约是在公元前7世纪到前4~3世纪期间产生的。(见彩图)
  
  三分损益法的计算次序及其律数依据《管子·地员篇》整理成现代的写法为:
  
   令黄钟宫音的弦长 34=9×9=81则
  
   徵音的弦长 81×4/3=108
  
  
  商音的弦长 108×2/3=72
  
  
  羽音的弦长 72×4/3=96
  
  
  角音的弦长 96×2/3=64
  将这五个音依其弦长大小排列为徵、羽、宫、商、角,构成一个以徵音为主的五声徵调音阶。
  
  三分损益法算得十二律的弦长比值依据《吕代春秋·仲夏纪·古乐篇》整理成下面的表。
  
  中国的三分损益法与欧洲的五度相生法基本一致,只不过前者计算弦长,后者计算频率,两者成倒数关系。中国古代的几千年中一直采用三分损益法。
  
  按八度同音关系,清黄钟音分值应为 1200,与黄钟之弦长比应为0.5。由表中可见,依三分损益法计算而得的清黄钟和黄钟的弦长比不是0.5,而是 0.4933,清黄钟的音分值比 1200多24音分,这个高出的音分值称为古代音差。为了使八度同度,以便解决旋宫问题,中国古代律学家们作了种种努力:有人把一个音阶中律数从12增加到53,如汉京房,甚至增加到360,如南北朝钱乐之、沈重,这类方法的物理意义并不大,而且他们又都是遵循三分损益律制,并无改革;有采取平均、累加分配差数的,如晋何承天;有以3/7寸作为等差数而提出十二等差律,如隋刘焯,他们的努力成为十二平均律的先导。16世纪末,明朱载堉首倡十二平均律,从此律学发生了大变革,并彻底解决了旋宫问题。他的理论为键盘乐器的创制打下了声学基础。
  
  中国上古时代已有琴、瑟一类弦乐器。西汉时代,古琴上已有徽位,即示意弹按琴弦的位置。古琴有七根弦,琴面上用螺钿嵌镶十三个徽位。这些徽位是按琴弦长的八等分(不取3/8、6/8徽位,故得5个徽位)、六等分(其中一个3/6徽位与4/8徽位同,故得4个徽位)和五等分(得4个徽位)而得到的。古琴的发音特点是:①在徽位上发音即是弦长(或频率)比值为简单整数比的音;②在五等分徽位上所发的音都是比各弦空弦散音的纯律高17度(即三度的高两个八度)的泛音,而其他徽位的音则或为三种律制(三分损益律、纯律、平均律)所共有。或为两种律制(三分损益律、纯律)所共有。中国古代虽无纯律理论,但琴面上的徽位表明,纯律音程已在实践上得到充分运用。
  
  

参考书目
   杨荫浏撰:《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下册),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1981。
   缪天瑞著:《律学》,人民音乐出版社,增订第2版,北京,1983。
   杨荫浏:管律辨证,《文艺研究》,第4期,1979。
   杨荫浏:三律考,《音乐研究》,第1期,1982。
   黄翔鹏:曾侯乙钟、磬铭文乐学体系初探,《音乐研究》,第1期,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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