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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ter resources law
水资源法
2)  water resources law and regulations
水资源法规
3)  law on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水资源管理法律
4)  local legisl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地方水资源法规
1.
Qingdao has a complete and advanced local legisl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本文以个案研究的方法,在青岛市地方立法评估所收集的资料基础上,对青岛市地方水资源法规的执行效能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这些法规所取得的实施绩效和遇到的执行阻碍,从地方立法和水资源管理的双重特性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增强地方水资源法规执行效能的建议。
5)  law of conservation of aquatic resources
水产资源保护法
6)  water resources
水资源;水利资源
补充资料:水资源法


水资源法
water resources law

shuiziyuanfa水资源法(water~es law)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防治水害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水法。其调整内容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保持;防汛、抗早;工程管理与保护;水利经营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 中国古代的水法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651年,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中,就有禁止修建危害他人利益的堤坝的约定。有关水利施工组织法,最早见于《管子·度地》。灌溉管理法规最早见于西汉,《汉书·讥宽传》卷58有“定水令,以广溉田”的记载。历代著名的法典,如《唐六典》、《唐律疏义》、(水部式》、《明律》等,都有水利法规可考。唐代的《水部式》,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中国古代水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行政管理机构和水利官吏的设置及其职权,防汛和河防修防制度,灌溉管理和用水分配制度,运河和潜运管理制度,劳务制度和负担办法等。中国古代水法与西方传统水法比较,有两个特点:一是重纵向关系,具有行政法的性质;二是重规定庶民的义务,不强调庶民的权利。中国古代水法,还包括历史形成的习惯法。中国近代的水法,以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河川法和水利法为代表。自1929年陆续颁布实施的民法中有关水事的部分内容和193()年颁布的河川法、1942年颁布的水利法,都是以清代法典为基础,经中国水利专家和西方法学家参加制定的,在立法程序和法律形式上,受到西方法学的影响,内容比较完备。 近代世界许多国家都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水法。前苏联、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家,将有关水的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等,均集中于一个法,统称为“水法”。有的国家则分别制定若干单行法律,如日本制定有《河川法》、《工业用水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等,英国制定有10多个关于水的单行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提高,防治水害和开发水资源越来越成为关系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国际上逐渐形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水法,其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表现在:①扩大水的公有制,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淡化水法的民法色彩,加强水的公有性。②强调水质、水域和水环境保护。③强化防治水害的内容,实行除害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加强了防洪与防止水土流失方面的规定。④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水的循环转化关系,对其实行综合管理,并改变了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从属于土地权属的传统。⑤对水资源的管理,从区域管理发展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⑥实行以用水许可制度或水权登记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制度。⑦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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