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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
The paper explains the creation,function,concepts and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y,based on which it is analyzed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content.
文章阐述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概念及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适用范围,同时透过数起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探。
2)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clearly justifies privileges to functional needs.
本文以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为主线,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依据,考察多边公约、双边协定、国际习惯法、学者学说和国际判例,并结合诸多外交事实,对外交特权与豁免及其滥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探讨和总结解决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方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了建议。
3)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
S violated its obligations of consular not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in which the ICJ considered that convention empowered the foreign individuals\' consular notification rights.
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布雷德案、拉格朗案、阿维纳案等案件中针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1款作出了美国违背其向有关国家领事的通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其获得领事帮助的义务的判决,法院认为公约赋予个人以权利,即当事人有领事通知权。
4)  Vienna Compact
维也纳公约
1.
The amendment on the Vienna Compact on Civil Liability of Nuclear Damages(1963)and Paris Compact on Nu- clear Power Third-party Liability exerted a series of impacts on insurers,for instance,the insurance supply of compensation limit according to the Compacts,definition of nuclear damages,timeliness,exemption,litigation defend cost and claim set- tlement expenses,and terrorism liability.
在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和巴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修订之后,对保险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如公约补偿限额的保险供给问题;核损害的概念界定问题;时效问题;豁免问题;诉讼辩护成本与索赔处理费用问题;恐怖责任等问题。
5)  Convention on Fluorochlorohydrocarbons
关于含氯氟烃的(维也纳)公约 COF
6)  Vienna Convention on Fluorochlorohydrocarbons
关于含氯氟烃的维也纳公约 VCOF
补充资料:外交关系公约
      泛指一切规定外交制度的国际公约。特指196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外交关系  狭义指国家向他国派遣外交代表或相互之间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广义的外交关系还包括国家向国际组织派遣常驻代表团和向国际会议派出代表团,用谈判、会议或签订条约的方式,进行交往、办理事务的关系。这种多边外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大的发展,有关多边外交制度的惯例和公约也有很大发展。
  
  外交关系制度的形成  历史上最初的国家间交往大都由国家派遣临时使节进行。在欧洲,最早是中世纪时罗马教皇向法兰克君主派遣常驻使节。公元13世纪,意大利诸共和国之间出现了常驻使馆。15世纪时意大利共和国米兰、佛罗伦萨和威尼斯等还向西班牙、法国、英国等国派遣常驻外交代表。到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大会以后,常驻使节在欧洲各国之间已成为普遍的制度。中国接受欧美各国的常驻代表是19世纪中叶。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中,英国强迫清朝政府同意英国派遣的使节常驻北京。其他国家或者根据各自与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或者根据"最惠国条款",也向北京派遣常驻使节。1876年中国第一个常驻使节被派往伦敦,翌年中国在英国和欧美其他一些国家设立了使馆。
  
  外交关系的法律规范 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法。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外交使节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会议在公使与代办之间增加了驻办公使一级。这是用条约形式制定外交关系制度的开始。1928年美洲国家又签订了《关于外交官的公约》。1895年和1929年,国际法学会还曾两次拟订外交豁免规则草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编纂外交制度的条款。1961年通过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于1961年 4月18日联合国关于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在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交关系制度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约除序言外共有53条,主要内容是:①建立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应通过协议。②常驻外交使节(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③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后者包括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和事务职员。④使馆的职务是: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⑤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程序包括征求接受国对派遣国所提人选的同意。⑥使馆和使馆人员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⑦外交使节职务的开始和终结,等等。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虽然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各项制度,仍有未尽之处。公约特别规定:凡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范。与公约同时签定的还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意议定书》和《维也纳外交关?倒脊赜谇恐平饩稣酥我庖槎ㄊ椤贰?
  
  公约到1981年已有 13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在加入时,对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第 37条第2、3、4款关于使馆行政、技术职员、事务职员及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作了保留,后又于1980年9月15日撤回了对第37条第2、3、4款的保留。
  
  此外,关于广义的外交关系的条约有: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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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