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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al ethical behavior
法律伦理行为
1.
The possibility of legal ethics depends on whether we can determine what a legal ethical behavior ought to be, compared to what it is.
法律伦理及法律伦理学是否可能取决于从法律伦理行为事实能否推导出法律伦理行为应该。
2)  behavior capacity of law ethics
法律伦理行为能力
3)  the standards of the administrative ethics
行政伦理法律
4)  ethical conduct
伦理行为
1.
The technological action is a kind of ethical conduct aiming at to benefit or do harm to oneself or others.
技术活动是以“利害人己”为目的的伦理行为。
5)  Ethical behavior
伦理行为
1.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Education Level of Clients and Ethical Behavior of Their Counselors or Psychotherapists
来访者的文化程度与心理咨询或治疗师伦理行为的关系
2.
However,the research on the eco-ethical behavior of tourists is still much less.
但关于生态旅游者的伦理行为研究目前还较少,基于这一背景,文章介绍了生态旅游者伦理行为的概念,进而对生态旅游者在旅游各阶段不同的伦理行为表现进行分析、描述,并尝试性提出了生态旅游者伦理行为具有道德性、适应性、层次性、参与性和感染性等特征。
6)  Legal ethics
法律伦理
1.
Since there are differences upon traditional custom,social regulations and legal ethics,the Chinese literature was not fully identical with the west literature on the theme of revenge.
由于传统习俗、社会制度和法律伦理等诸般差异,中国和西方在文学的复仇主题中呈现出不尽相同的文化特质。
2.
The possibility of legal ethics depends on whether we can determine what a legal ethical behavior ought to be, compared to what it is.
法律伦理及法律伦理学是否可能取决于从法律伦理行为事实能否推导出法律伦理行为应该。
3.
Jiang Zemin s legal ethics thought and legal ethics thought of Marx,Engels,Mao Zedong and Deng Xiaoping come down in a continuous line.
江泽民法律伦理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和邓小平法律伦理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补充资料: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即民事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表意人因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使其效力自始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它和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同,后者是当然确定无效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主张;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仅表意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这种法律行为可以由受害人或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诉请法院宣告为无效。因此也有的学者称之为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它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有区别,因后者的效力虽也在不确定状态中,但这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愿望,而非由于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缺陷造成的。
  
  依各国民法规定,得撤销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①被诈欺而为的法律行为。诈欺是故意使表意人发生错误或利用其错误使之同意办理对他不利的法律行为。其手段如虚构事实,隐瞒真情,以及有告知实情的义务而故意不告知等。如诈欺是由第三人所为的,则以相对人(即表意人的对方)当时知道的才能撤销。②被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胁迫是故意预告危害,即用使表意人在将来遭受重大损害的情事相要挟,使他产生恐惧而为法律行为。危害应是违法的、重大的、可以实现的;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或财产上的;可以对受害人本人,也可以对受害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等。但如胁迫已达到使表意人丧失辨认行为后果的程度,或用暴力强制表意人作为或不作为时,则形成无效法律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而进行民事活动中,采取强迫命令使表意人接受的,应视为威吓。③由于重大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即表意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关于法律行为的性质、种类、当事人、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数量或价格等的错误对表意人表示意思有重大影响的,通常都认为是重大错误。至于动机的错误,则不能视为重大错误。④暴利行为。即利用表意人的急迫需要、无经验或一时的疏忽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罗马法关于这点定有"非常损失规则",规定出卖人出卖不动产的价格,如在通常市价半数以下的,得请求解除契约或补给差额。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出卖人所受损失超过7/12的,得请求取消买卖契约,买受人则可返还标的物而取回已付的价金,或在减去正常价金总额1/10后补交差额,而保有不动产。此后各国虽多采用这一法则,但一般仅作原则性的规定,而由法院按具体情况解决。1896年《德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暴利行为为无效。
  
  得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处于不确定状况,如经撤销,即自始无效;但法律行为的内容或当事人表示仅废止将来的效力的,则撤销前的法律效果仍属有效。如经表意人承认或超过法定期限的,便确定为有效。法律行为经撤销的,在民事方面,当事人除应恢复原状,返还给付或价金外,无过失的一方并得请求有过失的对方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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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