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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arative law
比较法学
1.
The comparative law,as a subject,ha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ystem of its own.
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自身的特点和体系。
2.
comparative law,which deepens such kind of relationship.
从世界法律编纂的历史上来看,法律比较从一开始就与立法活动密切相关,而比较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使得这种关联日益加深。
2)  Methodology comparison
方法学比较
3)  comparative teaching approach
比较教学法
1.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CM) teaching 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western medicine and demands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for cultivating students,the paper proposes introducing comparative teaching approach in TCM teaching.
通过分析目前西医院校中医学教学的特点,根据高等院校对培养学生的要求,提出将比较教学法应用于西医院校中医学教学过程中,认为该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对中医基本理论的准确掌握和学生探索性思维的培养,结合中医学教学实践介绍了比较教学法的应用,并指出应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4)  Comparative teaching method
比较教学法
1.
Using comparative teaching method in ancient Chinese teaching,can not only communicate interrelated subjects and strengthen the teaching effects,but also extend the student s horizons of knowledge and improve graduate s Chinese culture.
在古代汉语教学中运用比较教学法,不仅可以起到沟通相关课程,强化教学效果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语文修养。
2.
The comparative teaching method was used for getting better teaching effect.
为使学生全面、彻底地掌握焊工工艺学课程的内容,运用比较教学法授课,收到较好的效果。
3.
By limitting the concept of the comparative teaching method and combining with comparative teaching method and discussing its utilization in the chinese teaching,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 and the concrete step of implement.
本文通过对比较教学法概念的界定,结合比较教学法在语文教学中的实践运用,探讨比较教学法的内容、实施的具体步骤,并根据实践教学经验,针对当前比较教学法在这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内容、细化步骤的具体建议。
5)  comparative teaching
比较法教学
6)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comparative literature
比较文学法
补充资料: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将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因此,比较法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指有关法律比较的知识以及对法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三者实际上是同义语。
    历史发展  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曾对158个城邦政制(宪法)进行了比较研究;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对东西方各国很多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因而被称为比较法学的奠基人。但总的来说,19世纪中叶以前,比较法学还没有重大发展,只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际交往的增加以及近代资本主义国内立法的大量制定,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才开始广泛开展;比较法的名称终于被确定;比较法学被认为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和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1831年法兰西学院第一次开设比较立法讲座,1869年英国牛津大学第一次开设历史和比较法学讲座,法英两国又于1869和1895年先后成立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讨论了比较法的性质、目的和作用等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交往的激增,比较法研究迅猛发展。一方面从西方国家的法律进一步扩大到包括社会主义法律以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伊斯兰法;另一方面从私法进一步扩大到公法。
    分类 一般地说,其中至少包括以下4种比较研究:①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同某一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比较研究;②同一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如某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同另一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③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律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的比较研究;④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如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的法律和日本法律)的比较研究。
   除从法律的不同性质,即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传统(法系)这一角度外,比较法学还可以从法律内容的角度加以分类:①对相同或不同社会制度或法律传统(法系)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研究。通常称为“比较法导论”之类的书就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往往将世界各国法律分为以下几类加以比较研究,即英美法(或称英国法、普通法)、大陆法(或称民法法、罗马法、罗马-德意志法)、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等等。②对以上各类法的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如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或各部门法中具体制度、原则以至概念的比较研究 ( 如陪审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等)。
    作用  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 有助于各国外交和贸易等关系的发展。一个合格的外交官或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的条件之一,是熟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法律。在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在大学设立罗马法讲座,以培训英国派往欧洲大陆各国的外交官;1920年法国里昂设立第一个比较法研究所,旨在培养法国对外贸易的法律顾问。②促进对本国法的了解和改进。自古至今的立法都表明,开展比较法的研究有利于立法工作。公元前 6 世纪古希腊政治家梭伦(约公元前635~约前560)  在为雅典立法时,和公元前 5世纪中叶古罗马共和国十人团在制定 《十二铜表法》时,都曾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19世纪以来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立法和比较法的发展更是联系密切。即使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来说 ,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可以相互借鉴之处。③促进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了解和发展。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所运用的国际法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种一般法律原则的确定,显然需要借助于比较法的研究;它也有助于国际协议(条约、公约等)的达成。④推动法律思想、法制史的研究。孟德斯鸠对东西方国家法制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论证他所说的“法的精神”。19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H.J.S.梅恩对古代法的研究就是通过比较研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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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