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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structive possession
拟制占有
1.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at it’s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law to establish the constructive possession system,on the basis of wbich, then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non-ve.
本文分析了“documentof title”概念 ,指出物权凭证代表的不一定是所有权 ,从大陆法角度分析了提单体现的占有关系 ,提出确立拟制占有制度是提单在商法自主发展规律中的体现。
2)  possession system
占有制度
1.
On introducing chief theory about foreign country ,the stabilize possession system is put forward .
介绍我国关于侵犯财产罪法益的几种学说,并指出了他们的不足之处,同时介绍了国外侵犯财产罪法益的各主要学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平稳占有制度的观点,而且论证了此制度成为侵犯财产罪法益的必要性。
2.
According to the Roman Law, the possession system features two functions, i.
在罗马法上 ,占有制度具有两项功能 :占有保护功能和权利取得功能 ,时效取得乃是权利取得功能的表现形式。
3.
The possession system, which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law, is essential in judging the belonging of things and in confirming the rights of the possessor.
占有制度是各国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 ,对于判断物的归属 ,明确占有人的权利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system of possession
占有制度
1.
The system of possession in modern civil law is an outcome of the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systems of possession embodied in ancient Roman Law and Germanic Law.
近现代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乃是罗马法占有制度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交互作用、共同孕育的产物。
4)  regulation owning
制度占有
5)  the possession system
占有制度
1.
The academic research of the civil law on the possession system has not been always far from being sufficient.
我国对占有制度的研究素来都很不充分,《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也只有五条,与其他编相比显得过于单薄而且极其不相称。
2.
The research of the possess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very inadequate in china,the legislative tenure is only five in the "Property Law".
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立法也只有五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进行全面的研究。
6)  Land Tenure
土地占有制
1.
The Different Influence of the Agriculture Modernization under Different Land Tenure;
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对三农现代化进程产生的不同影响——中国和印度的比较
补充资料:奴隶占有制社会
      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社会。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
  
  K.马克思和F.恩格斯最早科学地阐述了奴隶占有制社会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许多重要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影响下,各国学者根据考古学、民族学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文献资料,对奴隶占有制社会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由于资料缺乏和研究不足,迄今在许多问题上仍有争论。
  
  奴隶占有制社会最早出现于埃及、西亚、中国和印度,继而在希腊和意大利等地产生。由于各地区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此各地区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产生、发展呈现出多样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共同性的问题作一般的考察。
  
  奴隶占有制社会的产生和确立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从而使奴役他人变为有利可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形式,即奴隶占有制。最早的奴隶主是原始社会内部分化出来的氏族贵族。最早的奴隶是氏族部落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氏族部落内部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富裕的氏族贵族对贫困的氏族成员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债务奴役,无力还债的贫困氏族成员往往被债主卖到其他氏族部落充当奴隶。此外,惩罚罪犯、海盗掠夺、拐卖人口、奴隶买卖、家生奴隶等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
  
  随着奴隶主阶级的不断壮大,奴隶数量的逐步增长,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受奴隶制发展制约的氏族部落内部穷人与富人的斗争,一般氏族成员与氏族贵族的斗争也不断发展。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相适应,作为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和其他被剥削者工具的奴隶制国家应运而生。人类历史上最早在亚洲、非洲和欧洲出现的国家,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
  
  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  在奴隶占有制社会,居民被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部分;在自由民内部一般又可分为占有奴隶的奴隶主和不占有奴隶的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奴隶内部又划分为若干集团;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过渡性阶层。在奴隶占有制社会,特别是在其早期,由于氏族部落关系残余的存在,农业是最基本的经济部门,公民权与占有耕地和服兵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由民的数量往往大大超过奴隶的数量。
  
  与奴隶占有制社会阶级结构的复杂性相适应,阶级斗争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也表现出多样化。在自由民内部,存在着面临沦为奴隶危险的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在自由民与奴隶之间,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与被奴役的外邦人或臣民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被奴役的氏族部落反抗征服者的斗争,往往表现为大规模的起义。但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方式,更为经常的是消极怠工、逃亡、破坏生产工具或杀死个别穷凶极恶的奴隶主。在反抗奴隶主剥削和奴役的斗争中,奴隶有时与自由民中的平民联合行动。
  
  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地位及其瓦解  与原始社会比较,奴隶占有制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打破了原始社会氏族部落关系的狭隘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工的发展,为整个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随着劳动工具的改善、生产技能的积累、劳动分工的发展,奴隶占有制的生产关系日益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矛盾。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奴隶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有较大改善,要求比奴隶具有较高积极性的生产者。奴隶主为了缓和奴隶的反抗,不得不寻求和采用新的剥削方式,例如授产,允其独立经营等。奴隶占有制国家也以立法形式对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干预。在奴隶占有制社会末期,出现了一批由奴隶主阶级中产生的大土地所有者,广大自由民逐渐沦为与奴隶处境大体相同的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各奴隶占有制国家通过长期的不同形式的革命性变革,逐步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大土地所有者演变为封建主,奴隶和自由民转化为农奴。以剥削农奴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逐渐取代奴隶占有制为主导的生产方式。
  
  人类历史的发展在各地区是不平衡的。在某些地区,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原始社会瓦解后越过了奴隶占有制社会发展阶段,直接进入封建社会,在另一些地区,如亚洲和非洲的一些落后地区,直到19世纪和20世纪,仍处于奴隶占有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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