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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cialist constitution
社会主义宪法
1.
By recalling the 50-year history of modifying the constitution and reviewing the timely changes in four aspects (guiding ideology, non-public economy, private property right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is paper shows that the socialist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dvances with the time, carries forward the cause and forge ahead into the future.
纵观五十年来的修宪历程,宪法中指导思想、非公有制经济、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制度四个方面的时代变迁,充分展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特征。
2)  On the Socialistic Constitutionalism
论社会主义宪政
3)  Constitution of the Socialist Federal Republic of Yuoslavia 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4)  Socialist law
社会主义法
1.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methodologies of Marxism and the theory of the “Three Represents”, the present paper explores the material restrictio ns, the class and social nature of the socialist law and shows that the ultimate aim of socialist law is to realize the people’s fundame.
笔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的基础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创新研究方法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性、社会性等各层次本质进行了全新的探讨 ,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目的本质和终极本质。
2.
The essence of socialist law is decided on the socialist material living conditions,and reflects the will of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who are leaded by the working class,which has become the will of socialist country.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5)  Socialism civi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社会主义宪政文明
6)  the socialistic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宪法。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最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 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宪法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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